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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7月25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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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7-25] 第五宗罪:實質收益人間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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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徒華出任調查小組成員是否適當,值得商榷。 資料圖片

 根據成立「信託」的條件,必須有受託人、受益人及物件三個組成元素;而受託人只是名義得益者,沒有實質利益,受益人則獲得實質利益。問題在於,匯標事件3人調查小組報告顯示,立法會議員涂謹申及民主黨都聲稱並沒有在事件中獲得實質利益。那麼,利益到哪裡去了?

租金差額去向模糊

 據報告文件顯示,涂謹申等人購買該物業時向銀行貸款62萬,但由1997年7月1日開始直至2004年12月31日為止,該500呎舊唐樓單位的實質租金收入已達68萬3千。事實上,該單位每月的租金收入都遠超過實質供樓所需的數目,但兩者差額,即剩餘的租金收入去了哪裡呢?若這些剩餘收入可視為該單位的「投資收益」,誰享受了這些收益呢?報告引述其中一名租客,民主黨區議員葉澍安表示,他曾經質疑過辦事處每月1萬的聯合開支是用在哪些地方,並認為租金太貴。

 報告質疑,匯標物業的租金釐定遠高於市價(詳見另稿),而涂謹申和吳永輝作為匯標唯一的合法股東(兩人各佔50股),雖然沒有證明顯示他們收取報酬和分紅,但若匯標屬兩人所有,他們便是那些超高租金的法律上的受益人。

 加上涂吳亦是該物業銀行貸款的擔保人,若單位沒有足夠租金供款,他們將要承擔責任,就此單一因素分析,涂吳兩人在法律上皆「有所得益」。

 若物業屬黨產,則租金收益便歸入政黨;不過,由於民主黨及涂謹申皆作出否認,致令「實質受益人」失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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