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7-25] 第六宗罪:逃避聆訊似有隱衷
獨立調查小組報告指出,事件仍有不少問題,因當事人沒有出席聆訊而得不到解答。涂謹申為何缺席聆訊?他的理由是「基於法律意見選擇不出席」;但事後他又不肯公開所謂法律意見的詳情。
當然,市民秘密諮詢法律意見的權利得到基本法的充分保障,涂謹申不肯公開,傳媒或公眾都不能強迫;問題在於,涂謹申作為政治人物,作為平時「聲大夾惡」,不時因他人犯了錯誤而「逼人埋牆腳」的「攻擊型」議員,加上本人身為律師,如果不是有難言的隱衷,似乎完全應該選擇「坦蕩蕩」站出來交代。
就連同屬所謂民主派的45條關注組湯家驊亦認為,涂謹申不出來交代事件並不恰當,因為在政治層面上,涂謹申必須向選民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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