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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7月29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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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7-29] 年齡計分制治標 縮短申報期治本

 房屋署昨日介紹將要推出的申請公屋年齡計分制方案,申請者的年齡越大,所得的分數越高,「上樓」機會就越大,以此減緩公屋申請者年輕化的趨勢。

 我們認為,申請公屋的年齡計分制,不僅可以有效防止年輕人濫用公屋資源,而且能夠宣示公屋是為真正有困難人士提供的基本安全網,而不是利誘年輕人都去追逐的優厚福利。更應看到的是,公屋問題之所以陷於尾大不掉的局面,關鍵是入住公屋的「終身制」所導致。當局有必要將現時住戶每10年才需申報入息的安排,改為每2至3年申報或複檢一次,明確規定超出標準的住戶須騰出公屋單位,給有更迫切需要的家庭入住,以達致公屋資源調配的良性循環。

 公屋的基本理念,本來是為無助的市民提供基本的住所,現在卻被視為「食阿公」的社會福利,以致在申請公屋的單身人士中,35歲以下者佔了四成二,其中竟有一成擁有大專或以上學歷,更多年青人是為了透過綠表申請居屋的機制,節省買樓的成本。這是公屋資源的運用遭到嚴重扭曲的典型反映。通過實施年齡計分制,收緊非長者單身人士申請資格,既有利於防止助長滋生年青一代對公屋福利的依賴心理,又能紓緩公屋財務承擔不堪重負的困境,值得支持。

 有人以某些青年人有特殊困難需要公屋為由,反對實行年齡計分制。這種說法不能成立。房委會可以聯合社會福利署設立特別甄別機制,對於有特殊困難的年輕人,酌情安排入住公屋。但對於一般的年輕人來講,只有實行年齡計分制,才能確保公屋資源不被濫用。

 實際上,公屋制度的最大問題,是住戶「只能進,不能出」,導致公屋的規模不斷膨脹,政府的負擔越來越重。按照現有規定,公屋住戶住滿10年或以上,才須每兩年申報入息一次;凡未能證明家庭總收入合乎有關入息限額的住戶,須繳交倍半或雙倍租金。然而,在私樓市場,一般租約期為2至3年。當局應該縮短全港60多萬公屋住戶的入息申報期限,由每住滿10年才開始申報,改為每2至3年申報或複檢一次,並規定收入超出限額的公屋住戶,須遷出公屋單位。這樣做,既能夠令有能力照顧自己的人盡快離開公共資助的保護網,讓真正有住屋需要的人士得到優先照顧,又可清楚傳達公屋並非「世襲」的訊息,確保有限的房屋資源用得其所。

 事實上,有能力的公屋住戶完全有條件在市場上得到自己的住所。以一個四人家庭為例,繳交雙倍租金的公屋富戶,其每月家庭入息及資產總值最少達4.2萬元及118萬元,基本上已可負擔得起購買或租住一般的私人物業。加上第二市場的居屋單位樓價多在100萬元以下,已為該批住戶提供足夠的置業階梯。當局和社會各界應該推動對「公屋終身制」的改革,早日實現公屋住戶「有進有出」。(文匯社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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