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7-30] 法官:被告似新牌仔
【本報訊】兩年前發生的屯門公路車禍昨日判決,法官在判詞中強調,被告在意外發生時反應並不專業,而且反應驚恐,應變能力及準備不足,駕駛技術如新手;建議當局及駕駛訓練機構日後加強訓練,避免再有同類事情發生。
53歲的被告李秋榮,早前已承認駕駛兩項性能有問題的車輛及一項駕駛未獲發牌拖車3項罪名,昨日區域法院裁定涉案的司機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罪名亦成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唐慕賢宣判時表示,香港環境狹窄,駕駛重型車輛司機必須具有良好的急速剎車技巧,在考慮到當日路面濕滑及其他因素,作出有關判決。
反應全不像專業司機
唐慕賢續稱,當時被告駕駛的貨櫃拖頭連拖架並無載任何貨品,車身較輕,加上當時天雨路滑,亦會影響車輛的剎掣系統,司機駕駛時需較為注意,但被告卻未有顧及拖架的不穩定性。
加上事發時巴士與貨櫃車並無超速,但作為一個有能力及小心的駕駛者,應以當時路面的實際情況來調節行車速度,因應情況減速或停車,亦會知道路面上的實際情況及潛在危險,但被告對這幾個要求都做不到。在意外發生時,更表現出反應驚恐、不專業、能力和準備不足,技術有如一個無受過訓練的初學者般,與一個專業司機相距甚遠,導致剎掣時失控撞向巴士而導致慘劇發生。
建議當局加強應變訓練
法官建議運輸署、駕駛訓練機構及教授駕駛的人士為重型車司機提供緊急剎車訓練。
此外,當局應設立貨櫃車司機要應付突如其來急剎車的考試制度,確保緊急剎車的技巧及要求,證明有能力應付緊急剎車,向合格的司機發出證書,避免再有類似慘劇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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