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7-30] 處罰過輕 變相鼓勵危險駕駛
兩年前發生的屯門公路車禍案昨日判決,貨櫃車司機被區域法院裁定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等罪名成立,被判即時入獄18個月、罰款13,500元及停牌兩年。屯門公路車禍釀成21死20傷的慘劇,是本港歷來最嚴重的交通意外,而肇事的司機卻只判刑18個月,與嚴重的災難後果及其應該承擔的刑事責任,反差太大,處罰過輕,既不可能告慰死者,也難以安撫受害者及家屬乃至社會大眾心中的傷痛。在本港司機安全駕駛態度明顯較差的背景下,法庭輕輕放過危險駕駛的司機,實際上等於變相鼓勵危險駕駛行為,其所產生的負面而嚴重的社會影響,值得法庭和有關當局重視。
法庭指被告司機在意外發生時反應並不專業,而且驚恐,應變能力及準備不足,駕駛技術如新手,缺乏良好的急速剎車技巧,並建議當局為重型車司機提供緊急剎車訓練。看來,判案法官過於從司機的技術層面追究事故的原因,卻忽略了技術問題背後的安全駕駛態度問題。事實上,一般的職業貨櫃車司機考取貨櫃車牌前都有相當豐富的駕駛經驗,駕車技術並不成問題。發生意外的主因,在於司機駕駛態度有問題。實際上,要避免意外,最重要是司機要預留足夠時間剎車,須與其他駕駛者互相禮讓。這些都需要司機有自覺的安全駕駛態度。
培養安全的駕駛態度,形成負責任的駕駛文化,固然需要不斷的教育培訓,但必要的刑事處罰也不可少。然而,本港現行法例阻嚇不足,是許多司機不汲取教訓,一而再、再而三地違反交通安全法例的一個重要原因。過往針對肇禍司機的刑罰為鹵莽駕駛罪,由於鹵莽駕駛須證明被告有鹵莽的意圖,舉證存在重大困難,以致許多造成嚴重人命傷亡的司機,最後都只是判處罰款了事。在社會的強烈要求下,當局於2000年將《鹵莽駕駛條例》修訂為《危險駕駛條例》,以危險駕駛罪取代鹵莽駕駛罪。修例後雖然較過去容易檢控肇事司機,但新罪名的最高刑期不變,只是監禁三年。危險駕駛可以造成非常嚴重的生命財產損失,監禁三年顯然不具備應有的阻嚇作用。三年的最高刑罰本已過輕,而法庭昨日竟然只判造成21人死亡的司機坐監一年半,顯然是輕上加輕。當局應該對現有法例及判決的現狀進行檢討,提出應對之策。
值得注意的是,運輸業界的一些人士,對當局維護交通安全、加重對衝紅燈處罰的措施,採取抗拒的態度。而某些議員為了爭取運輸業界的選票,將事件政治化,鼓動司機採取反對行動。這種做法,實際上是在保護並鼓勵本港司機行業不重安全的風氣,罔顧市民乃至司機的生命安全。(文匯社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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