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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8月6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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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8-06] 200高官有權批准秘密監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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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調查手法受質疑,廣興案被告李萬德和涉行賄陳裘大案4名被告之一(右圖)均被判無罪。 資料圖片

 【本報訊】(記者 陳朗昇 曾少妍)法院接連質疑廉政公署以竊聽搜證的合法性(見附圖),終於迫使政府檢討有關秘密監察行為。當局決定在立法規管秘密監察行動前,由行政長官以刊憲形式頒發《執法(秘密監察程序)命令》,明令警務處、廉署、海關及入境處四個執法部門進行秘密監察前,必須由職級不低於等同高級警司的人員作出授權;命令亦容許執法人員口頭申請進行秘密監察。據估計,共有逾200名來自四個執法部門的官員,可被部門首長授權批准有關進行秘密監察的申請。

 據悉,廉政專員已授權10名首席調查主任,負責授權調查人員進行秘密監察,另警務處現時約有150名高級警司或以上職級人員,連同海關高級監督及以上職級人員、入境處首席入境事務主任及以上職級人員,約有超過200名高級執法人員可獲部門首長授權,批准進行秘密監察。

 保安局長李少光表示,有關命令是一個初步做法,使執法部門有更清晰的法律基礎,把相關工作更制度化。政府長遠會考慮為秘密監察進行立法,但不設時間表。

 他強調,立法問題不單涉及政府的執法部門,法例落實也會影響到傳媒及私家偵探等業界人士,他重申,政府會與有關人士及立法會議員再作商討,據他了解,現時議員對立法問題仍有不同意見。

 李少光認為,市民同意執法人員一定要有秘密監察的工具,才可防止罪案及偵查罪案,法庭也一直認可。不過近日法院對某些案件的判決,顯示法官的意見改變了以往做法。保安局自法院裁決以後,已主動與律政司及各主要執法部門磋商檢討。

須依程序向授權人申請

 他說,為回應公眾關注,行政長官根據《基本法》第48條(4)項,簽署《執法(秘密監察程序)命令》,令秘密監察在更清晰及透明情況下進行。秘密監察的工作主要是為防止及偵查罪案,及維持香港公共安全。命令昨天已刊憲,由今天起開始實施。根據這項命令,執法人員要進行秘密監察,必須依照指定的程序,向授權人員提出申請。授權人員須由其部門首長指定,其職級不低於等同高級警司職級的高級人員。授權人員必須在符合一套指定條件的情況下,才能授權進行秘密監察。

容許緊急時以口頭申請 

 命令容許執法人員在緊急時提出口頭申請,而各執法部門必須為進行秘密監察的執法人員制定內部指引。各部門要定期檢討授權的機制,包括廉政公署、警務處、入境事務處及香港海關都表示,已擬備所需的內部指引,可以在今天命令生效時,根據命令的條文進行秘密監察。

 廉署發言人表示,廉署歡迎行政長官所作命令,為執法機構人員進行各項工作時,提供更清晰法律基礎。廉署同意長遠而言,應對規管秘密監察的措施,進行立法。入境處亦表示歡迎有關指令,可以提供清晰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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