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8-06] 紀律部隊對命令譭譽參半
【本報訊】(記者 陳朗昇)對於行政長官簽發《執法(秘密監察程序)命令》,紀律部隊人員的意見分歧甚大。
廖潔明:範圍不清執行不便
本地督察協會主席廖潔明直指命令不切實際,他指出,有關命令並沒有清晰界定「秘密監察」範圍,是否包括繪畫草圖及攝影等方法。由於探員在調查案件期間經常使用這些方法,若包括在命令的話,對警方調查工作勢必帶來極大不方便。
曾任職廉署的律師林炳昌則認為,命令規定授權人員的職級不低於高級警司相同的職級,有關職級仍過低,應提高至副處長級人員。他亦不同意容許執法人員提出口頭申請,以及不遵守內部指引作出的授權仍然有效。
廉署職員協商委員會主席許家民卻認為,新指引很清晰,讓調查人員清楚甚麼情況下可進行秘密監察,甚麼情況下不能進行秘密監察,較有透明度。政府紀律部隊人員總工會主席趙士偉亦認為指令清晰,以免搜獲證據被法庭質疑,延誤審訊,浪費公帑。由高級警司相同職級的執法人員授權,級別層次已足夠,公眾亦應相信他們,授權不會被濫用。
郭文緯:支持頒行政命令
前廉署副專員、執行處長郭文緯表示,支持政府有關規管秘密監察的命令。他說,自己一直提倡執法部門透過內部監察,但反對部分法律人士「下下要求執法部門向法庭申請」的建議,因為做法不切實際,而且會大大減低有效執法的能力。郭文緯認為,在處理秘密監察行為時最重要的原則是在執法和保障私穩之間取得一個合理平衡。如果公眾認為,由執法部門透過內部監察仍不足,可以適當加入外部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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