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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8月6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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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8-06] 「秘密監察」定義解畫

 對「秘密監察」(convert surveillance)的具體內容,昨日刊憲的行政長官命令中,解釋為某特定執法調查或執法行動目的而有系統地監察任何人。定義還定出3項具體內容,即:一、監察是在受監察者享有私隱之下進行;二、監察方式是確保受監察者不察覺監視行動正在進行;三、關於受監察者的任何私隱資料,可能會由相關監視行動中取得。律師林炳昌解釋,根據定義即跟蹤、竊聽、勾線截聽、偷拍等行為都符合「秘密監察」的行為,受監察者的一舉一動,甚至沐浴更衣、大小便都可能被執法人知悉。不過有關命令卻非完全對執法者有利,因為命令並無限定用甚麼方式來監察,於是一些執法人員常用的偵緝手法,如繪畫草圖、拍攝都可能被當作監視而需先作申請。結果一些輕微罪案可能需要經長時間審批,才可進行偵查,將大大拖慢破案進度。  本報記者:陳朗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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