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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8月6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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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8-06] 程翔涉嫌間諜案與新聞自由

 新華社昨日報道,香港居民程翔因涉嫌間諜罪被北京市國家安全局依法逮捕。報道列舉的事實,澄清了此案一度籠罩的迷霧,說明案件與新聞自由無關。程翔曾為本報員工,我們對他後來被台灣「國家安全局」策反,涉嫌間諜犯罪活動而對國家安全造成危害,深表痛心和遺憾。我們相信,內地執法機關會嚴格依法辦事,進行公正審理,也相信此案不會影響本港的新聞和言論自由。

 新華社報道指出,程翔被台灣「國家安全局」間諜策反並賦予間諜化名「陳元春」,他按照台灣間諜機關的指示,在香港和內地建立了多條搜集情報的渠道,採用金錢收買等方式搜集了涉及國家政治、經濟特別是軍事等多方面大量絕密和秘密情報。他將上述情報轉報給台灣間諜情報機關,對國家安全產生了危害。為此,台灣間諜情報機關先後發給他間諜經費數百萬港元。國家安全機關對他依法拘傳並在法定時限內轉為監視居住進行審查,他坦白交待了為台灣間諜情報機關從事非法活動的全過程。

 事實說明,程翔是以記者身份掩護其進行間諜活動,所從事者並非新聞業務,所以此案與新聞自由無關。正因為程翔領取間諜經費,因此他只能按照台灣間諜機關的指示行事,失去了真正的新聞自由。有人把此案與新聞自由混為一談,甚至把危害國家安全與愛國愛港相提並論,這是試圖轉移視線,把水攪混,以達到混淆是非,顛倒黑白的目的。事實上,收受金錢搜集情報和正常新聞採訪之間,界限十分明顯,二者豈可混為一談?因此,程翔間諜案的偵破,有助於明確劃分情報蒐集與新聞採訪的區別,有助於保護真正的新聞自由。

 程翔從事的是情報蒐集活動,而非新聞採訪,更非什麼在陸某安排下,「為國家完成的兩項有關香港回歸和中國統一的重大任務」工作。因為陸某其人,其實是程翔採用金錢收買方式建立的一條搜集情報的渠道,這也戳穿了以程翔之妻名義發佈的一封公開信所散佈的謊言。

 國家安全是任何一個主權國家生存和發展的保障,世界上包括美英等國,都有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本港有人藉口內地與西方有關國家安全法律的標準及定義不同,對內地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百般指責,卻對美英的有關法律諱莫如深,這種雙重標準是很虛偽的。本港還有人要求內地以公開方式審理此案,這也違反了國家有關法律和國際慣例。中國刑事訴訟法第152條規定:「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公開進行。但是有關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不公開審理。」西方國家如英國,同樣規定有關國家秘密等案件不公開庭審。(文匯社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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