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8-06] 亡羊補牢 修補執法漏洞
政府今日在憲報刊登《執法(秘密監察程序)命令》,規管執法部門進行秘密監察行動,並擬立法規管。我們認為,有關規管應在人權與公眾利益之間取得合理平衡,使執法部門在採取秘密監察及時有效撲滅罪行方面,更加有法可依和有章可循。此外,司法機構也應加強對基本法的正確理解,在只強調個人通訊自由和執法機關對罪案展開合理搜證工作之間取得平衡,提高司法水平,維護市民的切身利益。
廉署接連在廣興案及賄賂陳裘大案遭法院質疑竊聽手法,令市民愕然。因為這將嚴重削弱執法機構打擊罪行的能力,而且可能令大量以竊聽、偷拍獲取證據而被定罪的案件被推翻。為修補執法時出現的法律漏洞,政府刊憲並擬立法規管執法部門的秘密監察行動,是亡羊補牢之舉。這有利執法部門在採取相關手段時更好掌握分寸,及時蒐集罪證,有效打擊和阻嚇貪污受賄等高隱蔽性犯罪,以維護公義,保持本港廉潔的社會風氣。
法庭在不久前的兩宗案件中,判決執法部門所用的監察手段違反基本法第30條保障市民通訊自由和通訊秘密的規定,引起社會質疑。我們認為,對基本法不能簡單作字面理解,因為執法部門針對疑犯所作的監察,與保障市民通訊自由和秘密並不衝突。即使是歐美、新加坡等地的執法部門,也經常運用監察手段偵查案件。本港法庭因對基本法片面理解而作出不利執法部門的判決,影響深遠。即使政府刊憲並擬立法規管執法部門的秘密監察行動,也未必能消除相關影響。因為即使將來政府立法規管執法部門進行秘密監察,也可能被法庭判為違反基本法,猶如政府立法減薪仍被判為違反基本法一樣。所以,本港法官也應加強對基本法立法原意的理解,提高司法水平。(文匯社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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