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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8月7日 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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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8-07] 特首重申行政指令非代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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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蔭權重申行政指令並非代替立法。

 【本報訊】(記者 曾少妍)政府日前刊憲《執法(秘密監察程序)命令》,旋即引起外界質疑政府繞過立法會,有人更把命令與《基本法》第23條立法拉上關係。行政長官曾蔭權昨日否認此舉欲以行政代替立法,重申根據《基本法》第48條,行政長官有權發出行政命令,有關命令亦與《基本法》第23條立法保障國家安全完全無關。他強調,有關命令只規範現時執法人員,不會削弱港人享有憲法保障的權利和自由,政府亦以立法為目標,期望於下個立法年度展開立法工作。

《基本法》予特首指令權

 曾蔭權在政府總部向傳媒時重申,日前以行政指令規範執法機關竊聽,是根據《基本法》第48條作出,當中列明特首可以「行政指令」形式,簽署《執法(秘密監察程序)命令》,規管警察、廉署、海關及入境處4個執法機關進行秘密監察程序。他強調,有關指令絲毫沒有增加執法機構的監察權力,只是將進行秘密監察行動的程序清晰寫下,政府亦只容許高級執法人員在指定條件下啟動秘密監察,令有關行動更嚴格、規範化及具透明度,他認為是適當做法。

不應與「23條」相提並論

 「45條關注組」日前將這指令喻作「23條立法」,曾蔭權直指把行政命令與《基本法》23條立法扯上關係是毫無道理,他解釋有關行政命令絕不能對任何人加諸刑事責任,亦不會限制任何人行使受憲法保障的權利和自由,「作出這項命令的目標,就是要規範執法的行動,同《基本法》23條立法保障國家安全完全是兩回事。」

迅速回應大眾關注

 曾蔭權重申,頒布行政指令是要迅速回應大眾對秘密監察的關注,在未立法前,行政命令亦在一定程度上,能於保障市民私隱及執法之間取得好的平衡,「我們無打算用行政命令代替立法,亦同時認同應就此問題進行立法。而且我在立法過程裡,可以讓立法會議員和市民仔細審視有關進行秘密監察的政策。」他透露政府希望於下個立法年度展開立法工作,亦相信港人明白秘密監察在執法上有實際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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