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拒絕控方向法庭呈交進一步資料。
2.剝奪控方向法庭舉證機會。
3.對法律保密特權理解錯誤。
4.錯誤裁定廉政公署蓄意錄音。
5.律師與一被告對話與另外三被告無關。
6.錯誤認為三被告不知情,得不到公平審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