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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8月7日 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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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8-07] 廖長城肯定頒令行為

 【本報訊】(記者 鍾立)對行政長官曾蔭權簽發行政命令,規管執法部門採取秘密監察行動,本身是資深大律師的行政會議成員廖長城表示,由特首根據基本法第48條賦予的職權,發布行政命令,這個命令有法律地位,為執法部門在查案、防止犯罪、保持社會安全方面,有需要採取秘密監察行動時,提供了一個清晰的法律基礎,包括甚麼情況下可以申請、申請程序、誰有權審批等,且有關的批准有效期不可以超過3個月。

 他認為,執法部門在防止、調查犯罪過程中,採取秘密監察,是舉世皆然的正常做法,但由於早前區域法院就兩宗相關案件的判決,質疑執法部門的監察行動,亦引起社會的疑慮,故行政長官行使權力,頒佈行政命令,清晰羅列執法機關採取有關行動時的法律基礎,亦定出申請程序,具有較高透明度。他稱,行政命令只是短暫做法,本港始終都要立法。

 地產建設商會會長何鴻燊則讚揚政府行動迅速,「政府現時做任何事回應也很快,當然對香港好重要,我好欣賞現時的政府。」

黃宏發指濫用指令危險

 對於行政長官前日頒布的秘密監察程序命令,前立法局主席黃宏發認為,行政命令若用得太多,會很危險:「在立法會同意底下,得到立法會的通過,法律才可以制定,若果政府用行政命令,自然就等如行政機關立法,我擔心若(行政命令)慢慢越來越多,大家都會視之為法律的詮釋。」他認為,如果真的有需要,政府可以緊急召開立法會會議加密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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