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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8月9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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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8-09] 特首頒布命令體現行政主導

 大律師公會昨天發表聲明,指政府以行政命令規範秘密監察是侵害私隱,聲稱基本法只賦予行政長官行政管理權,因此不可以行政命令授權秘密監察。我們認為,圍繞有關行政命令引起的爭論,表面上看是人權與警權之爭,但實際上卻是行政主導與「立法主導」、「司法至上」之爭。政府透過行政命令規範秘密監察,是行政主導的體現之一,大律師公會對此非難和反對,忽視了基本法規定的行政主導原則。

 基本法規定行政長官具有雙重身份,既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首長,又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首長,這保證了行政長官具有廣泛的職權。基本法第48條規定的行政長官行使的13項職權,就不僅僅局限於行政管理權。曾蔭權以行政命令規範執法機關竊聽,是根據基本法第48條第4款作出,具有法律效力,屬於行政長官行使的職權範圍。大律師公會聲稱行政長官不可以藉行政命令授權秘密監察,是對基本法賦予行政長官的職權缺乏認識。

 由於法院判決廉署在廣興案及陳裘大案中,以竊聽、偷拍等方式取證屬非法行為,廉署被迫一度暫停有關工作。然而,正如保安局長李少光昨天強調,要求執法機構停止以秘密監察的手法調查罪案,只會令不法分子得益。事實上,秘密監察是世界上所有執法機構都使用的方法,民主國家概莫例外,這與大律師公會所謂侵害私隱是兩回事。由於本港法庭的兩次判決,造成了執法癱瘓和不法分子有恃無恐的局面,公眾利益和市民安全備受威脅。在這種情況下,特首及時頒布命令,迅速回應大眾對秘密監察的關注,是對港人福祉負責的做法。值得指出的是,回歸後某些法官處處顯出「司法至上」心態,在廣興案及陳裘大案等判決中,不顧最基本的常識,忽視看得見的公義,作出令市民和社會無法承擔後果的錯誤判決。事實說明,把政府重大政策、撲滅罪行乃至香港的命運託付給幾個法官,令行政主導變為「法官治港,司法至上」,幾近兒戲,極不可靠。曾蔭權在執法癱瘓、公義受侵害之際果斷頒布行政命令,體現了基本法規定的行政主導原則,對「司法至上」的不良傾向具有撥亂反正作用。

 大律師公會的聲明,還對政府沒有透過立法感到失望。但是,特首頒布行政命令是要迅速扭轉執法癱瘓局面,並非要繞過立法,政府希望於下個立法年度展開立法工作。大律師公會非要在立法會休會期間立即透過立法規範秘密監察,不僅有故意出難題之嫌,而且是要把行政主導變成「立法主導」。因為規範秘密監察,涉及面廣泛複雜,若倉卒緊急立法,疏忽和紕漏在所難免,無法在保障私隱及執法蒐證之間取得平衡。況且,立法會近年來民粹主義盛行,扯皮爭拗成習,若放棄行政命令,等待立法會立法,這樣的「立法主導」,亦只會令不法分子得益。

 堅持行政主導,是扭轉弱勢行政,建構強勢政府的必由之路。由於過去「立法主導」和「司法至上」幾成趨勢,行政主導備受侵蝕,所以特首一旦敢於用權、善於用權,出現爭論在所難免。但政府要強政勵治,行政主導就不能放棄。(文匯社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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