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8-12] 覆核程序需完善
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陳衛東指出,死刑覆核權回歸後,會與現行的審判程序之間存在矛盾。現行的制度是死刑案件歸屬中級人民法院一審,高級人民法院是死刑案件的二審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同時對部分案件享有死刑核准權,那麼死刑覆核與二審會不可避免的合而為一。覆核本身應該是審判程序,是死刑犯尋求司法救濟的特殊手段。案件裁決由同一個審判組織同一個合議庭來完成,會使死刑覆核流於形式,而對於那些死刑犯來講,就少了一道生命保障的關卡。因此眾多法律專家希望在修改刑事訴訟法時,應明確高級法院、最高法院不能直接受理一審死刑案件,一律由中級法院受理的程序。同時,陳衛東還建議將通常的3人合議庭增加為5人並採取一致通過的方式,這樣可以更好的保證被告人二審時獲得死刑覆核的機會。
同時業界人士紛紛呼籲細化死刑覆核程序內容,對具體流程、參與人員等作出規定,否則將為暗箱操作提供便利。這樣會培養出一批「黑律師」來,甚至為司法腐敗提供溫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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