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8-18] 翠袖乾坤:兩女之交
翁靜晶
近日,陳自瑤被某周刊指她與男性化打扮的女記者,在沙灘接吻。該周刊更報道,陳「直認」是同性戀者。不過,陳及後澄清自己沒有承認過是同性戀,或與女性拍拖,謂那女記者乃「普通朋友」。
現今社會對同性戀的態度,已愈來愈開明,更不如昔日普通法般,將同性戀者處以死刑或苦役。自從同性戀合法化,香港陸續有影藝界人士,坦言承認是同性戀者,所取決的,不過是個人形象的考慮,再毋庸懼怕法律責任。
然而,普通法對於女同性戀者,即使是在古代,也是網開一面,並非因為「婦女權益」,而是基於一場「意外」!
立法禁止同性戀行為,可追溯至英國維多利亞時期。立法需要英皇頒令,而事件的主角,正是「維多利亞女王」。當時,大臣們向她呈交法案,而萬人之上的她,竟以為同性戀行為,只發生在男子之間,不知世界上亦有女同性戀。一眾大臣,為怕得罪身為女性的英王,未敢(或是羞於)向她陳述真相。於是,同性戀法例,就忽略掉「兩女之交」。
女王如此「見識」,相信是來自聖經。聖經舊約中指:「人若與男人苟合,像與女人一樣……要把他們治死……」新約中又說:「男和男行可羞恥的事……是當死的。」兩段文字,都只針對男同性戀者,在當時聖經作為道理倫理的基礎之下,女王對同性戀理解片面,其實也是有怪莫怪。
古時人們的理解,認為女性不可能是性的主動者,因女性沒有在外的性器官,要被男人「進入」才能完成性事,欠缺了男性,女人則無法完成性行為。聖經描述同性戀,絲毫沒有提及女性,大概是,寫書的先知們,對事實也不理解吧!
因同性戀法而受害的男性不少,著名的有詩人王爾德及數學家涂林。若以此觀,女王以聖經為藍本的思想,其實「陰差陽錯」,救了不少人,更造就了一個罕有的女性比男性擁有更多「權利」的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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