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8-21] 律師:港人索償須確立事實
【本報訊】(記者 陳朗昇)首例因長期服用「快確適」而死亡的訴訟判決後,本港有大律師認為,港人如對藥廠興訟,必先確立服藥致死的事實以及和藥廠的關係,否則獲勝訴機會大減。
大律師陸偉雄表示,根據本港法律,任何民事索償案件,如索償金額超過百萬元,就需由高等法院原訟庭審理,索償額不足一百萬元就由區域法院處理。他指出,要達致成功索償,必先證明答辯人有疏忽,例如人為出錯,或醫護錯誤理解藥物。他還說,即使醫生在開處方時並不知悉對人體有害,仍要負上責任,不過,可能令賠償金額有所調整。
陸偉雄指出,很多時候病人都不會直接向藥廠索償,而是向醫護和醫療機構索償,醫療機構再根據法律意見,考慮是否狀告藥廠。近年醫療事故索償個案大增,香港醫管局去年作出的有關賠償已達18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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