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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8月23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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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8-23] 解僱當「辭職」 女護上訴得直

 【本報訊】救世軍註冊女護士於去年被僱主指責表現欠佳及派錯藥,決定將她即時解僱,女護士為了體面自行遞上辭職信;僱主以護士自動辭職為由,拒絕發放任何遣散費。女護士早前透過勞資審裁處作出追討,失敗後向高院提出上訴。高院昨頒布裁決,指女護士當時是「為形勢所迫」才遞上辭職信,實際上是被前僱主無理即時解僱,判護士上訴得直,救世軍需向護士發放9萬多元遣散費。

炒魷稱為「自動辭職」

 申索人王曉秋,受聘於荔景荔景園救世軍診所;答辯人為救世軍香港軍區。案情指,在救世軍任職護士的王在去年6至7月間,被答辯人指為工作表現欠佳及派錯藥。去年8月19日,答辯人決定將王辭退,同時決定若王不想被辭退,可以自動辭職的方式中止僱傭合約。同月26日,王本欲遞交辭職信,給予答辯人兩個月時間通知才離職,然而答辯人表示王只有兩個選擇,一是選擇即時被辭退,一是自動即時辭職。王反駁指,除非答辯人願意支付代通知金及長期服務金,否則她不會即時離職。答辯人聞言即向王出示一封「現成」的即時解僱信,王見狀遂在當天遞上即時生效的辭職信。

僱主須付9.7萬遣散費

 高院法官張舉能昨在書面判詞指,案中的關鍵並非王離職的形式,而是實質上王是自願離職,還是無可奈何下遞上辭職信。張官認為,當時答辯人已決定即時解僱王,又出示早已預備好的解僱信,王主動辭職只是一種形式、以「方便她日後尋找工作」及「保存顏面」;實質上,王是被即時解僱。鑑於早前審裁處已裁定答辯人沒有充分理據辭退王,故此王實是被答辯人無理即時解僱,答辯人需付王9萬7千多元代通知金及遣散費連利息,以及王的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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