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8-25] 同性戀者勝訴 肛交判合法 放大圖片
【本報訊】任職無國界醫生團體的一名年青義工,指現行《刑事罪行條例》影響同性戀者維持發展長久關係,認為條例違反《基本法》及《人權法》,向高院提出司法覆核。高院夏正民法官昨裁定同性戀醫生勝訴,明確指出禁止16歲至21歲的男同性戀者肛交的《刑事罪行條例》118條,有性取向歧視,違憲及違反《基本法》、《人權法》,有關條例貶低男同性戀者,將他們標籤為不正常,嚴重干擾男同性戀者的私人生活自主權。
政府研判詞考慮是否上訴
律政司司長梁愛詩表示,政府會研究判詞才決定是否上訴,假如上訴失敗,當局亦會研究是否需要修改相關條例:「如果條例不符合基本法,是要修改條例,而非修改基本法。」保安局發言人稱,將與律政司研究決詞;香港社會對這個議題有許多的討論,政府會繼續聽取社會各方的意見。
任職無國界醫生義工的司法覆核申索人William Roy Leung(現20歲),自10歲起被同性吸引,自然產生同性戀傾向,並非有特別的經歷或遭受他人壓迫。他不滿現行《刑事罪行條例》118條中的4項條文,令他無法與同伴發展長久關係,認為條例違憲及違反《基本法》、《人權法》。
該4項條文包括容許滿16歲以上的男性與同齡的女性發生性行為,但男性在21歲以下與同性肛交則屬違法,最高的刑罰是終身監禁。另即使兩男性均在21歲以上,但亦不可在公眾地方進行肛交,否則一經定罪,可被判監5年等。
法官指條例含有歧視成份
司法覆聆訊展開前,政府已作出讓步,同意《刑事罪行條例》中3項條例,即118條H、F(2a)、J(2a)有違《基本法》及《人權法》。該3項條例,即21歲以下男性發生嚴重猥褻行為,即屬違法;在私人地方有兩個人以上在場或參與肛交或猥褻行為,也屬違法。但政府堅持118條C,限制21歲以下男性肛交條文沒有違反《基本法》及《人權法》。
申索人稱法律前應人人平等
法官夏正民因此就118條C條是否違法作出裁決,法官直指條例含有歧視成份,因為118條C指出兩男進行肛交同屬犯法,相反118條D卻指出,男女肛交,只有男性觸犯法例,女性即使是出於自願也不構成犯法,明顯對兩性有不公平對待。而有關法例,亦引伸出男同性戀者未滿21歲不能從事任何親密及性交行為,但卻容許異性戀者或女同性戀者作出有關行為,因此裁定條例違反《基本法》及《人權法》。
法官直指條例是要阻止青年選擇一些主流社會不認同的生活方式,並以重判終身監禁達至阻止目的,相反有關行為若發生在異性戀者或女同性戀者身上則完全合法。
成功挑戰現行《刑事罪行條例》合法性的申索人William Roy Leung,昨午由律師陪同到高院接受記者訪問,他很滿意裁決結果,微笑稱非常開心及感到很高興。他稱自己要求的並非甚麼特別、新奇的事,每位市民在法律面對也是平等,而《基本法》及《人權法》一直保障市民有關權利。
兩個月後便滿21歲的申索人形容,今次的判決是他最好的生日禮物,他表示會與朋友及家人開派對慶祝,同時感謝家人的支持。他稱現行法例,的確有礙他與男性朋友交往,發展長久關係,因為他無時無刻受到可能被判終身監禁的威脅。他又稱,有些權利是要經過辛苦爭取才能獲得。至於被問及會否打算日後作同性結婚,他微笑稱現仍未有女朋友或男朋友,他還年輕,結婚之事言之過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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