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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8月25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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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8-25] 團體憂影響青少年性觀念

 【本報訊】多個團體對今次高等法院的裁決持不同意見。性權會對此表示歡迎,認為社會應該繼續予同性戀者享有同等的權利;相反香港性文化學會則對判決感到遺憾,明光社亦擔心此舉會影響青少年的對性的價值觀。

性權會稱「同志」應享平等

 性權會主席邵國華認為,法例將男同性性行為的合法年齡定於21歲,而異性性行為則定於16歲是存在歧視及違反基本法與人權法。他希望政府可以檢討現行存在矛盾的法例,包括僱傭條例及房屋政策等,讓不同性傾向的人都可享有同等權利。

 邵國華續稱,每個人應獲平等對待,但同性與異性的伴侶在法例上卻存在差異。他並補充,自1998至2003以來,香港共有63名男性被有關罪行拘捕,部分更被檢控,而現今法例被廢除,認為既有的刑事紀錄理應銷毀。

明光社指判決漠視行為風險

 明光社總幹事蔡志森則表示遺憾及憂慮,他認為有關判決是追求機械式的平等,漠視有關行為的風險,將觀念混淆,甚至將陰道交與肛交等同。「在很多醫學研究上已指出,肛交的風險極高,除會帶來性病與愛滋病外,亦會有與直腸相關的疾病。」

 他認為青少年心智發展尚未成熟,故此在某程度上是鼓勵他們嘗試;他並舉例說,這有如賭波合法化令青少年的賭博數字上升一樣。「加上傳媒及周遭環境的渲染,令他們更希望嘗試這些事情,甚至認為肛交無問題。」

 蔡志森希望各從事性教育的機構可灌輸正確的性價值觀及性行為的風險,並不是只以安全套便可避免。

性文化學會:法例與歧視無關

 香港性文化學會對高院的判決亦表遺憾,該會並不同意法官只簡單地把陰道交當成同性戀與異性戀者性交方式的比較,因現行法例是規定男男肛交與男女肛交的合法年齡都需在21歲以上。

 該會並指出,法官應注意肛交的高危性,容易感染多種性接觸傳染病及引致失禁、脫肛及直腸潰瘍,但與性別及性傾向歧視卻並無關係;亦認為現行法例與歧視無關,否則性行為便根本不應設下年齡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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