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8-25] 高院拒毛玉萍司法覆核 放大圖片
■毛玉萍要求司法覆核申請被香港高院拒絕。 新華社
【本報訊】上海地產總經理毛玉萍不滿區院法官韋毅志判處其永久終止聆訊申請失敗,昨午向高院尋求司法覆核,直指法官犯了3項法律錯誤,尤其不就《電訊條例》第33條是否違憲作出裁決,是錯誤的做法,乃要求高院推翻韋毅志的決定,及下令禁止刑事案件繼續審訊。高院法官夏正民聆聽辯方逾兩小時的陳詞後,強調雖然案中就憲法爭拗確有表面可爭論的理據,但鑑於刑事案件不鼓勵中途節外生枝,故拒絕批出覆核權。
據知,毛玉萍不會再就夏正民法官的拒批司法覆核權提出上訴,故造市一案將於今早正式開審。控方共有77名證人,估計聆訊需時30天,首名特赦證人為毛玉萍的私人助理雷靜儀。
可待案件審結再提上訴
夏正民法官指出,過往的案例均表明刑事案件不應中途作出「非正審」的做法,除非涉及特殊情況,否則應待刑事案件審結後,被告才循正常途徑提出上訴,而非中途腰斬。
夏正民指出,司法覆核屬監察補救的程序,法官有酌情權批出覆核權,事實上對於原審法官韋毅志的38頁判決書內容很難作出任何批評,韋毅志法官在判辭中清楚解釋單憑案情本身,已可以裁決廉署銷毀截聽錄音帶,並沒有對被告構成偏見或不公平的審訊,故毋須再就憲法爭議作出定論,便直接駁回永久終止聆訊的申請並無不妥。
辯方律師指原審法官犯3錯
辯方資深大律師清洪指出,原審的韋毅志法官犯上3項法律錯誤,包括(一)錯誤裁定案中沒有對被告構成偏見,故被告可以有一個公平的審訊;(二)錯誤認為構成偏見的舉證責任在於被告本身;(三)錯誤裁定毋須就憲法作出決定。但夏正民法官強調原審法官已在判辭中表明,截聽電話只作蒐集情報,偵查罪案,絕非用作舉證用途,此點是十分重要的,可見廉署毀滅截聽錄音帶根本不能對被告構成不公,故拒絕批出覆核權。
被控造市案的毛玉萍,於案件開審時以電訊條例第33條是違反《基本法》第30條中的「法律程序」,以及廉署非法銷毀監聽她電話對話的錄音帶,令她無法盤問控方多名特赦證人的可信性及可靠性為由,要求永久終止聆訊,經過控辯雙方的爭拗後,主審的法官韋毅志於周二裁定廉署只是依從保安局指引辦事,絕非蓄意隱瞞,乃駁回終止聆訊的申請,並表明法庭除非逼不得意,都不應就憲法爭論作判決,故認為案中無須就電訊條例是否違憲作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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