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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8月25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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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8-25] 罷工救生員接扣薪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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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港九拯溺員工會發言人郭紹傑(左),不滿康文署發出具威嚇性信件給罷工救生員。 張立新 攝

 【本報訊】(記者 梁嘉儀)康文署發信給270名於8月1日罷工的救生員,指他們當日擅離工作崗位,根據規例要扣除當天薪金,並把信件呈交人事檔案備案。港九拯溺員工會發言人郭紹傑指這是政府對他們的「秋後算帳」,工會要求康文署收回信件,否則不排除採取法律行動。

 工會指出,8月1日有份參與罷工的救生員,自周一起陸續收到康文署的發信,說引用《公務員事務規例》第610條(1)(a)及(2)(a),參與罷工行動是擅離工作崗位的行為;又指員工「如未有合理原因而在任何一段時間內擅離工作崗位,則批核當局可下令扣除公務員的有關月份薪金或工資或該月份以後的薪金或工資」。同時,該條例亦清楚寫明,「公務員不得以勞資糾紛作為藉口而擅離工作崗位」。

 工會發言人郭紹傑指以往工會罷工,從沒有收到類似信件,認為是次康文署的行為,會引起恐慌,影響部分對《勞工法例》不知情者不敢再罷工。

 立法會議員李卓人更指條例限制員工不能罷工,是違反包括《基本法》第27條的罷工權;聯合國《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8條的工人罷工權;及《國際勞工公約》的87條的管理層不能干預工會自由,會要求港府檢討條例。

政府稱尊重罷工權

 康文署回應,政府絕對尊重《基本法》所保障的罷工權利和自由,該署對參與罷工的同事不發放缺勤時段的工資,是根據《公務員事務規例》和有關的僱傭合約條文進行,這是合法及合乎情理;與《基本法》的罷工權利和有關條例並無牴觸,並指通知信只為解釋不獲發薪的安排,存檔是為人事及會計部方便記錄薪酬的調整。今次的安排,與去年工會發起的2次工業行動是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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