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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8月25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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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8-25] 不可輕啟憲爭 謹防司法至上

 高等法院昨天裁定,刑事條例第118條有關禁止未滿21歲男子肛交行為的條文違反基本法及人權法。我們認為,有關裁定不僅忽略了對青少年身心健康的保護,會引誘青少年進行更多高風險的性行為,而且法庭輕率挑起憲制爭論,扭曲了香港特區行政、立法、司法的良性互動關係。香港沒有憲法法庭,沒有機構可以凌駕基本法。法庭沒有必要在一般案件中挑起憲制爭論。司法至上的惡果,是擾亂社會秩序和法治環境,令社會整體利益和法庭形象受損。政府不應對法庭的錯誤判決心存顧忌,而應考慮提出上訴。

 1991年開始實施同性戀非刑事化時,針對男同性戀者的肛交行為,規定只要進行肛交的人士滿21歲,即屬合法行為。《刑事條例》第118條訂明,禁止由未滿21歲男子作出或與該男子作出同性肛交或嚴重的猥褻行為。我們認為,現有刑事法例在維護同性戀者合法權益和保護青少年身心健康之間,已取得合理平衡。高院法官搬出高度概括性的憲制性條文,不顧常識,輕率否定具體的法例,違反許多普通法地區的慣常做法,對本港的法律體系造成衝擊。

 肛交是男同性戀性行為中風險最高的一種,沒有安全保護措施的肛交很容易傳播許多嚴重性病和疾病,包括:愛滋病、梅毒、單純皰疹、淋病、觸染性軟疣、人類乳頭狀瘤病毒、肝炎和衣原體等。16至21歲的男青少年心智尚未成熟,若進行這種高風險的性行為,往往忽略安全保護措施,會危及他們的健康甚至生命。奇怪的是,法庭並非不懂男青少年肛交的危險性,並非不懂女同性戀和異性戀性行為與此有別,卻要以抽象人權和男女平等理念,否定合情合理保護青少年的具體法例,令人質疑其若非不食人間煙火,就是有意透過輕啟憲爭,試圖造成「法官治港,司法至上」的局面。

 區院法官前天裁決被控造市及串謀妨礙司法公正的毛玉萍申請永久終止聆訊失敗,代表政府的資深大律師麥高義向法庭呈上10多個國家的案例,當中包括美國、愛爾蘭、南非、加拿大、澳洲及印度等國法院,均一致認為除非是迫不得已,否則法庭毋須就憲法爭論作出任何裁決。本港法庭一再輕啟憲爭,與許多普通法地區的習慣相悖。

 如果本港法庭不顧最基本的常識,不守本份,忽視看得見的公義,一再作出令市民和社會無法承擔後果的錯誤判決,其惡果是對本港法治和公眾利益造成雙重損害。政府不應縱容「法官治港,司法至上」的不良傾向,而應考慮提出上訴。同時,政府、學校、家長和社會輿論,都有責任加強對青少年的性教育,讓他們認識肛交的風險和正常的倫理。(文匯社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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