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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8月30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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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8-30] 桀犬吠堯反「秘監」

 ■李羽

 行政長官曾蔭權根據《基本法》發出《執法「秘密監察程序」命令》後,有來來去去那幾個「民主派」人士大驚小怪,又喋喋不休進行爭諭,甚至又有人祭出「司法覆核」這一招,將司法當成道具玩弄於股掌之上,此情此景,令許多市不勝唏噓。

秘密監察是搜證辦案的重要手段

 市民實在不明白,為什麼這些人如此這般對「秘密監察」大呼小叫?放眼世界,古今中外,哪一個國家,哪一個地方,包括所有大中小城,沒有「秘密監察」這回事?美國、英國沒有「秘密監察」嗎?答案當然是否定的。

 本港有線電視台有一個頻道,常常播放美國的破案實錄,其中又常常有秘密監察,而秘密監察又常常是最終破案的關鍵。秘密監察對打擊罪案的功用,堪稱婦孺皆知,為何仍有人大驚小怪?其中又有何玄機?大驚小怪者之中,有幾個是訟師或大狀,以他們的身份、學歷(包括赴英美鍍金),不可能不知道秘密監察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或許他們自己也聘請過私家偵探,以秘密監察方式搜集證據協助辦案,甚或將某些證據作為呈堂證供,為出錢聘請他們的委托人服務。大家還不妨想一想,假如沒有秘密監察,柯南道爾又怎能寫出膾炙人口的《福爾摩斯探案》?若是山野村夫對秘密監察大驚小怪,那也罷了,但訟師或大狀如此,實令人百思不得其解,難道又是「為反對而反對」?市民不禁要問一聲:為何不能以平常心看待秘密監察?

濫用秘密監察的可能性不大

 值得注意,四大執法部門實施秘密監察的對象,絕對不可能是全港市民,香港不是警察城市,執法部門也沒有那麼多人手和資源。進行秘密監察的對象,必然只是極少數人,而且,按常理推測,有關當局肯定已經掌握了某些證據,有理由加以懷疑,才會對這些嫌疑分子進行秘密監察。有熟悉執法的人士稱,秘密監察大多數均取得成效,將犯罪分子繩之於法,可見執法部門絕不是無的放矢。倘若沒有秘密監察,如同自廢武功,實際上就是為不法分子大開綠燈,令犯罪分子逍遙法外,此乃維護社會公理公義和大眾利益者所不取也。

 有人擔心秘密監察可能導致執法部門的濫權。理論上,這一可能性是存在的;實際上,即使可能性很小,也不能不防。因此,曾特首「行政命令」規定需由執法部門首長所指定的高級警司職級或以上的高層人員授權,且必須依足指定的程序向授權人員提出申請。換言之,「行政命令」的規管已相當嚴格,已有防止濫用秘密監察的作用,有消息說,全港四大執法部門有資格授權秘密監察者,僅四十多人而已,濫權的可能性不大。當然,長遠而言,必須透過立法建立一套制衡的機制,希望在立法會放完暑假復會後,政府能盡快提出相關的法例草案,亦希望立法會議員能識大體、顧大局,盡快三讀通過,包括對草案作出任何必要的修訂。

必須扭轉歪風邪氣

 由於立法會休會,但執法部門又不能在秘密監察方面處於「真空狀態」,有人將「行政命令」形容為「權宜之計」,此說恰如其份。筆者還認為這是「強政勵治」、「只能做,不能拖」的表現。有人指曾特首頒布《執法(秘密監察程序)命令》是「繞過立法會」,此說則言重了,而且給人以「立法會大晒」的感覺。須知,香港一直以來都是「行政主導」,非「立法主導」,某些人不可因董建華時代氣指頤使慣了,至今仍想作威作福按老皇曆辦事。

 曾特首頒布「行政命令」,不但為「提升管治能力」,而且完全合情、合理、合法。合情、合理己眾所周知;合法,可見於《基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秘密監察涉及社會安全和重大的公共利益,屬重要決策,且在法庭裁決和立法會休會的情下發布「行政命令」,份屬及時和必須的措施,實在不應該受到某些人的挑挑剔剔。回歸以來,某些人「逢中必反」、「逢董必反」,如今又「逢曾必反」,這些都是政壇上的歪風邪氣,堪稱「桀犬吠堯」。董去曾來,是「撥亂反正」的時候了。(文匯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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