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9-01] 內地漢被控「庭內攝影」
【本報訊】一名持雙程證男子,在簽證到期前一日,到法庭旁聽其「同鄉好友」的盜竊罪聆訊時,以手提電話拍攝庭上的審訊過程,被控以庭內攝影罪。被告求情時指,拍攝有關錄像是為了向好友身懷六甲的內地妻子「交代」。
現年20歲的潮州人鄭振旺,昨日於粉嶺裁判法院承認一項「庭內攝影」罪名。案情指,被告在本年8月30日,於上述裁判法院第四庭的觀眾席上旁聽一宗盜竊案時,被庭警發現他以身上的諾基亞手提電話拍攝審訊過程。庭警稍後在他的手機內發現了有關法庭內外貌的六段短片和兩張相片,裁判官葛倩兒將事件交由警方處理。同日下午,警方正式落案起訴。由於被告的簽證期限屆滿,未能保釋外出,故被警方扣留逾20小時,至昨午審訊為止。
鄭振旺求情時表示,盜竊案中的謝姓被告是他青梅竹馬的好友。由於謝的內地妻子因為懷有身孕而未能來港,故他受謝的妻子所託,自辦簽證來港探望她的丈夫。案發當日,他因為「一時貪得意」,希望把謝的審訊過程拍攝下來,帶返潮州讓被告的妻子觀看,才觸犯有關罪行。
「一時貪得意」 罰款一千
裁判官郭啟安表示,考慮到被告因為簽證問題而被警方扣留逾20小時,相信他已經得到應有教訓,故判處被告自簽1千元保釋,守行為一年。法庭又下令,刪除涉案電話內有關法庭的錄像。被告現時由粉嶺警區押解往移民局等候遣返。根據法例,庭內攝影的最高刑罰為罰款港幣2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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