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9-10] 趙燕輸官司 專家析五因
【本報訊】據《新聞晚報》9日消息:趙燕案於美國時間9日宣判,12名陪審團員一致認為美國打人者洛德斯無罪。為此,記者採訪了西南政法大學中西比較法教授王威,他就趙燕在案件發生時和法庭上的一些不當表現,分析了趙燕敗訴的五大原因。
其一,當時不該手掏包
幾位證人及洛德斯本人都證實,當時在美國國土資源部警察叫「別動」時,趙燕的第一反應是「手掏包」。王威表示,美國法中的「別動」就是不要有一切動作,包括手、語言、身體各個部位,哪怕動一下手指都會被認為是要採取行動、抵抗被捕,警察可以採取必要行動,包括開槍直接擊斃嫌疑人。
其二,去了不該去的地方
被告辯護律師在法庭上一再說明,趙燕當時未經允許就進入了美國國土資源部設在美加邊境上的辦公室,並向內探頭張望,此時兩位警察剛剛抓捕到一名攜毒人員。
其三,簽證內容與實際不符
在法庭上,辯護律師當庭指出,趙燕所持的是商務簽證,目的是赴美商務考察,但在美國的活動卻是辦木材加工廠,超出了簽證規定的範圍,趙燕的身份已經構成了非法。
其四,當庭痛哭表現不當
王威告訴記者,無論在中國還是美國的法庭上,當庭的情感流露都是不理智的做法。在美國,法官只考慮證詞及證據,證人、原告或被告的陳述,只是起到說出證詞、提供證據的作用,感情的流露不會起任何作用,而陪審團的存在又為「當庭痛哭」加上了不確定性。在法庭上,趙燕在自己的陳述時間內,當庭痛哭,並屢次中斷了作證。
其五,不懂法庭程式
在法庭現場有個細節,趙燕的陳述完成後,在法官宣佈休庭前,趙燕突然提出要再說三分鐘,當即被法官制止。從趙燕在法庭上的表現來看,她並不了解美國法庭的審判程式。在美國法庭上,被告、原告雙方證言時間要體現公平性,一方15分鐘,另一方就只能15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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