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9-16] 解放初曾有資產收歸國有 放大圖片
■國外央行財產保護成功立法,對京滬等大城市保持金融中心地位大有裨益。
【本報北京新聞中心記者海巖15日電】對於內地的影響,中國社科院國際金融研究室主任曹紅輝指出,早在1950年到1953年中國建國處於經濟恢復時期,中國政府將當時解放前設立在中國的所有外國銀行以及大部分外國公司資產,收歸國有。此後,中國一直堅持給予國家及其財產司法管轄豁免,但並沒有相應立法。
目前在國內設立分支的外國央行並不多,主要有韓國、日本等。2003年12月5日韓國央行北京辦事處正式開業,成為第一個在中國設立辦事處的外國央行。半月後,日本央行也在北京設立代表處。不過,曹紅輝指出,目前中國經濟地位日益提高,人民幣的國際影響力也隨國力的增長而加大,上海、北京等城市國際金融中心建設的步伐也在加快,給予在華外國中央財產以司法強制措施豁免權,有利於穩定國際金融機構預期,促進中國與國際金融市場接軌,推動國內金融中心城市的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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