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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9月16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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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9-16] 香港提出 中央全盤解決

 香港回歸前,根據其適用的英國《國家豁免權法令》,外國中央銀行財產在香港享有司法豁免權;香港回歸後,該法令在香港不再適用,一些外國中央銀行對此表示憂慮。

 為延續相關豁免保護,維護並鞏固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並考慮到該問題涉及國家主權和外交事務,2000年底,香港特區政府向中央人民政府提出通過立法解決外國中央銀行財產在香港的豁免問題。

 2001年9月,外交部向國務院報送了《建議通過全國性立法解決包括香港、澳門特區在內的保護外國中央銀行在華財產問題的請示》,經國務院同意後,外交部會同港澳辦、人民銀行、外匯局、最高人民法院等有關部門草擬了《關於對在華外國中央銀行財產給予司法強制措施豁免的決定(草案)》,該草案已經國務院同意。

 該決定既適用於中國內地對外國中央銀行財產的豁免,同時也適用於香港和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根據基本法規定,這個決定經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後,還需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依照法定程序分別將其列入港澳兩個基本法的附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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