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9-16] 附件三法律可增可減
根據《基本法》第十八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徵詢其所屬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意見後,可對列於本法附件三的法律作出增減,任何列入附件三的法律,限於有關國防、外交和其他按本法規定不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的法律。
在1997年7月1日香港回歸當天,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曾通過對《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國性法律作出增減。
其中增加的包括: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2、《中華人民共和國領事特權與豁免條例》;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4、《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5、《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駐軍法》。
以上全國性法律,自1997年7月1日起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公布或立法實施。
刪去的是:《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的命令》附:國徽圖案、說明、使用辦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