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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9月17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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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9-17] 「世紀爭產案」終審判決的特點

 華懋集團主席龔如心與家翁王廷歆之間長達8年的400億港元遺產爭奪案,昨日終審法院五位法官作出一致判決:龔如心上訴得直。在這個被稱為「世紀爭產案」中,龔如心在高院及上訴庭連敗兩場之後最終能夠反敗為勝,得益於「一切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的普通法原則。無論是遺囑簽名真偽的判定,還是立遺囑見證人謝炳炎的證供發揮決定作用,都顯示終院法官將疑點利益歸於被告而判龔如心勝訴。

 這宗「世紀爭產案」爭拗的關鍵點,在於龔如心向法庭呈交的遺囑是否真確。王德輝曾在1960年立下遺囑,把全部財產平分予父親王廷歆及妻子龔如心。其後,據傳他在1968年因懷疑龔如心有外遇,故另立遺囑,把所有財產留給父親。但龔如心提供給法庭的,則是王德輝1990年所立的遺囑,註明把所有財產留給妻子。案件先後在高院原訟庭和上訴庭審訊時,均裁定龔如心提供的遺囑屬於偽造。

 終審法院「出其不意」推翻原訟庭和上訴庭的裁決,首先就是依據兩個「疑點」:一是龔如心提供遺囑上的簽名是否王德輝簽署,難以作出結論,兩名筆跡專家對他簽名的真偽,各存疑問,不能構成一致壓倒性結論;二是原審法官不應把舉證遺囑真偽的責任交予被告一方,不應要求龔如心消除遺囑的疑點。香港實行英式普通法制度,任何被告在未被裁定有罪前都是清白的,而舉證責任應在控方,辯方無須證明自己清白。原則上,一切疑點利益歸於被告。只有在毫無合理疑點之下,才能把被告入罪。既然原審法官有關龔如心偽造遺囑的裁決存有疑點,終審法院自然依據普通法原則推翻原有判決。

 遺囑簽名真偽與立遺囑見證人謝炳炎的證供,究竟孰輕孰重,也是決定今次「世紀爭產案」結局的一個關鍵。終院法官認為,龔如心持有的1990年3月遺囑上的筆跡並非決定性,而王德輝當時所立遺囑見證人謝炳炎,清楚表明親眼看見王德輝在遺囑上簽字,其證供應具法律效力。終院法官將遺囑見證人謝炳炎證供作為判案的決定性證供,判龔如心勝訴,既是由於龔如心偽造遺囑的裁決存有疑點,也是因為王廷歆一方否定謝炳炎證供的說法,涉及許多假定因素才能成立,不能做到「毫無合理疑點」。這裡同樣反映了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的特點。

 此外,普通市民可能並不知道,現時法庭服務近乎完全免費,原訴人只須支付一千零四十元入稟費用就可以打官司。這宗「世紀爭產案」歷時8年,由高達2億的律師費就不難推算,法庭為此所付出的開支,無疑是一個相當龐大的數額。納稅人為私人的財產糾紛承擔如此巨額的費用是否公平,值得討論。法律改革委員會應該考慮提出適當的解決辦法。(文匯社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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