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9-19] 和諧、穩定與繁榮
■湯家驊 立法會議員及資深大律師
國家主席胡錦濤在本月五日會見第二十二屆世界法律大會各國代表時,就曾談及國家心目中的和諧社會:「和諧社會首先是一個民主法治的社會。」法治與民主是分不開的。沒有民主,法治是脆弱的,是不穩定的。
求穩定、求和諧、求發展是主流共識
國家副主席曾慶紅上周日訪港,夜宴群英,席上說了一些勉勵港人的話:「一個經濟繁榮的香港,同時也應當是和諧包容的香港。現在,求穩定、求和諧、求發展已越來越成為香港社會的共識,這是鞏固和發展香港政通人和良好局面的重要思想基礎。」說得好,沒有和諧,何來穩定?沒有穩定,社會怎會繁榮,經濟怎能進一步發展?但是,和諧社會的先決條件是什麼?
公平基礎和正義原則下的和諧
國家主席胡錦濤在本月五日會見第二十二屆世界法律大會各國代表時,就曾談及國家心目中的和諧社會:「和諧社會首先是一個民主法治的社會。」同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長首席大法官蕭揚在法律大會開幕致詞,亦有談及和諧社會:「和諧社會必然是一個民主法治、公平正義的社會,和諧不是沒有原則,而是公平基礎上的和諧,是正義原則下的和諧,這才是人類真正的和諧。」
公平競爭的營商環境尤其重要
甚麼才算是「公平基礎上的和諧」?我想這裡所說的「公平基礎」大致可分為經濟、社會及政治幾個層面。於經濟層面而言,一個受法律保障、公平競爭的營商環境尤其重要。歐盟法學家疏爾特博士(Dr Wolf Sauter)在他的《歐盟公平競爭法和工業政策》(Competition Law and Industrial Policy in the EU)一書中提到,德國費爾堡(Freiburg)學派的「新自由主義」(neo-liberalism)強調和諧法律架構對保障個人自由和經濟過程的重要作用。但現有世界趨向是著重公平競爭多於極端自由主義;原因很簡單:一個真正公平的市場經濟並不能單靠自由競爭來自我調節,一個偏袒本地商界之政府本身就是對自由經濟最大的障礙。公平的營商環境需要有一套公平、穩定及可預知的競爭法律。但是相對地,一些已經壟斷市場的本土企業必然會對任何這樣的建議持強烈反對立場。一個沒有民主的政府因為需要得到本土商界的支持,必然傾向漠視公平法律的原則而寧可照顧商界的利益。這樣的施政方針正是製造社會不和諧的主要動力。
應重視基層市民利益
在社會問題上,一個偏重商界的政府必然會忽視基層市民的利益,這亦是造成社會極端貧富懸殊之主因。民生問題不得以解決,有能者不願承擔社會責任,社會出現分歧和分化,亦是製造不穩定的因素。
從政治層面而言,一個沒有民主的政制下,政治主導及權力歸於一小撮人,他們的利益自然與社會整體利益存有矛盾,甚至產生衝突。社會上有能之士亦因此對政治裹足不前,致使政府管治人才持續匱乏,管治素質難以提升,造成政府長期被蔑視及批評的惡性循環。這亦是社會缺乏和諧和不穩定的重要因素。
法治和民主缺一不可
一個不和諧、不穩定的社會實在很難作為一個可持續發展的基礎。對大多數外來投資者,特別是西方投資者來說,這並不是一個理想的長期投資環境。投資者仰賴法治以維持市場的持續性和穩定性,而法治與民主卻是分不開的。沒有民主,法治是脆弱的,是不穩定的。正如胡主席所說,一個和諧的社會,法治和民主是缺一不可。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政治學博士張千帆在羅豪才和許崇德主編的《憲政與行政法治評論》一書中就有這樣的看法:「法治必須符合社會的公共利益,但誰能代表公共利益呢?憲政中的民主制度解決了法治本身所不能回答的問題。沒有民主選舉並由獲勝的代表制定法律的制度,法律就不需要對社會負責,就可能是任意的、專橫的、浪費的。另外,法治本身也必須以民主為依托,因為法治狀態的維持最終依靠社會對它的普遍支持;沒有民主,法治就是統治者的恩賜,而恩賜的法治必然是不可靠和不穩定的。」張博士的言論,與胡主席、蕭院長所談的和諧社會實質上是同一理念。我希望我並沒有誤解這項新中國的國策。在這國策下,中央對特區政改的方向應持有的態度是顯然易見的。要是這樣的話,特區政改的爭拗又從何而起?(文匯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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