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務人員或者國有企業負責人以個人或他人名義入股辦礦或獲得乾股,謀取非法利益。
2、公務人員或國有企業負責人自辦煤礦或違法違規支持其親屬辦礦,非法謀取暴利。
3、公務人員在為煤礦企業辦理採礦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等各種證照的過程中收受賄賂。
4、在煤礦違法生產經營中充當保護傘,獲得私利。
5、在事故調查處理過程中包庇、袒護、瞞報逃避懲治處理等。其核心是官商勾結、權錢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