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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0月5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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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0-05] 郊野公園氣槍打野戰屬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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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漁護署提示遊人不能在郊野公園範圍內玩氣槍的通告。漁護署提供

 【本報訊】(記者 陳朗昇)無線電視和香港律師會合作的節目《百法百眾》再惹爭論。前晚(3日)播映一集講述有人在荒山野嶺進行槍戰遊戲,當時律師會代表指在不危及公眾安寧情況下,行為並不違法。但漁農自然護理署澄清,根據現行法例,除非獲得許可證,否則,任何人攜帶氣槍到郊野公園即屬違法。過去3年,已有10宗檢控個案。

帶氣槍到郊野公園即違法

 再惹爭論的一集《百法百眾》是在前晚播出,該案例講述主角阿文在「荒山野嶺」進行槍戰遊戲,問現場觀眾這樣有否違法。當時律師會代表解釋要合法打野戰,「基本原則是打野戰本身不能危及公眾安寧。野戰名副其實是指在野外,在野外玩耍是正確的做法」。

 律師會代表補充:「在片段中,阿文等人選擇無其他人的遊戲範圍,沒有騷擾其他人,就完全沒有犯法」。最後他解釋即使有一名人士行過而受驚,但由於法律上所指的「公眾安寧」是指多數人,所以若只是少數人受驚,也不構成犯法。

 不過根據漁護署網頁發表的聲明指出:「本署現特澄清《郊野公園條例》內禁止任何人士未獲總監批准下攜帶、管有或使用氣槍或任何獵捕器具,一經發現即會作出檢控。」總監是指郊野公園及海岸公園管理局總監,由漁護署署長陳鎮源兼任。

 漁護署引用的條文是《香港法例208A章》《郊野公園及特別地區規例》第6條,規定任何人除非按照總監批發的許可證規定,否則不得在郊野公園或特別地區內攜帶、管有或使用任何獵捕或陷阱類器具或任何槍械,當中包括玩具氣槍。違例者一經定罪,最高罰款2000元及入獄3個月。

無線指地點是荒山野嶺

 無線電視回應,指設計該問題時已考慮郊野公園的因素,故此清楚列明該處乃是荒山野嶺,並無誤導市民。

 律師會昨天發表聲明,表示節目影片所述的「並非郊野公園或漁護署管轄範圍,是荒山野嶺」。聲明又提醒「觀眾」一定要留意節目片段,而片中沒有提及的情節,就不可妄自揣測。

 《百法百眾》節目在不足5個月內發生的第2宗對法律解釋有差異爭論。今年5月中,廣管局共收到9宗有關《百法百眾》投訴,指內容有誤導成份。其中一集節目中,律師會代表指出,僱主可以要求外傭到其名下另一物業照顧其患病家人,但遭僱主團體指這說法有混淆。入境處重申,外傭不得在不屬僱傭合約上列明的職務居所擔任家務職責。結果無線電視推出節目特別版,澄清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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