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10-06] 翠袖乾坤:「炒黃牛」
翁靜晶
每有受歡迎的歌手開演唱會,例必有「炒黃牛飛」的情況發生,炒升後的價格,甚至可以是原價的二三十倍,情況尤以一些久休復出的歌星為甚,如徐小鳳、許冠傑等。
人皆知「炒黃牛」犯法,但是其法理又何在?何以炒樓、炒紀念品、炒郵票就概不犯法,偏偏是炒門票,卻會惹上官非?原來,《公眾娛樂場所條例》的第四條規定—「對未獲授權而售賣門票的限制」—必須是獲發牌的公眾娛樂場,才可售賣門票;手頭上有門票要轉售,其價亦不得高於原價。犯者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罰款二千元。值得強調,是「不得高於原價」及「未獲授權售賣」兩者只要犯其一,已可入罪!先前有人在迪士尼樂園門口兜售門票,即使低於原價,仍被拘捕。
這條法例,相當的「過時」。
為禁止「炒黃牛」而立法,乃因昔日戲院的職員,經常訛稱門票售罄,暗中卻把票子「批」予「自己人」,再以高價賣出。炒賣門票的人,事先不用付款,若是未能賣出,票子退回給職員;成功以高價售出者,則與職員攤分利潤,令戲院蒙受損失。在現時的售票機制下,黃牛票倘由正當途徑購得,主辦單位及歌星均沒有損失,亦不會導致盈利減少及入場人數下降的問題。黃牛黨,只賺取了觀眾願意多付的金錢,而不是從主辦單位處「偷」錢。
黃牛之所以出現,是因為需求大於供應,令價格提高,此乃正常商業社會現象。這行為,在道德上實非大惡,亦不會對社會造成傷害。如有人因臨時有事不能入場,欲將門票低價售別人,亦是犯法,這未免是過於嚴苛。
「炒黃牛」,如涉「假門票或做勢托價,可以用「欺詐罪」治之,純為「求過於供」的炒賣,或是避免浪費而轉售,以法律禁之,實在是不近人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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