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10-06] 四大功能區的劃分和處置
本報北京新聞中心記者 文 翰
■一、優化開發區域。對於那些經濟開發密度較大,資源環境壓力日益突出的區域,如珠三角、長三角等地區,重點是提高工業化和城市化的質量,提升經濟發展層次和綜合競爭力,優化和改善空間結構,創造良好的人居環境,防止經濟過度集聚,避免出現「膨脹病」,促進區域可持續發展。
■二、重點或潛在開發區域。對於那些資源環境承載能力較強,經濟開發密度不大,目前已具備大規模開發條件的區域,要大力推進工業化和城市化進程,實行優先重點開發,引導人口、要素和產業合理集聚,形成新的產業和城鎮密集帶。對於那些資源環境承載能力較強,但近中期尚不具備大規模開發條件的區域,重點是搞好基礎設施建設,加強資源和環境保護,合理控制經濟開發強度,為今後大規模開發創造條件。
■三、限制開發區域。對於那些生態環境脆弱,不具備大規模開發條件的區域,應按照保護優先、適度開發的原則,實行退耕還林還草,加強生態環境整治,鼓勵生態性移民,大力發展特色經濟,實現人與自然的和諧發展。
■四、禁止開發區域。對於那些依法設立的各種自然保護區,要實行強制性保護,有的還要實行搶救性保護,嚴禁從事不符合其發展方向的各類開發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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