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10-18] 強化行政主導體制
■周八駿 資深評論員
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8年了,《基本法》規定的行政主導的政治體制不僅尚未完全落實,而且受到迅速變遷的政治經濟環境嚴峻挑戰。第二任行政長官中途更替後,新任行政長官曾蔭權先生在其第一份施政報告中提出「提升管治能力」的各項措施,就是為了在變遷的政治經濟環境中完善和鞏固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主導的政治體制。
曾蔭權先生的第一份施政報告的最大特色是關於「強政勵治」的一系列措施。「強政勵治」的目標是曾先生在競選行政長官時提出來的,用了「強」和「勵」這兩個動詞,某些評論便質疑「強政勵治」是否等同於「強橫」管治和施政。曾先生在施政報告第5段表明:他「所說的強政勵治,就是嚴格依法施政。」「依法」即依照《基本法》,「嚴格」即不折不扣。施政報告概括《基本法》各項有關規定來闡明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行政主導的政治體制,作為行政長官曾蔭權先生承諾:他「領導的特區政府會認真負責和不折不扣地履行《基本法》所賦予的職權。」
行政主導尚未完全落實
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8年了,《基本法》規定的行政主導的政治體制卻尚未完全落實。主要在兩個環節上,一是行政長官及其領導的特區政府與中央的關係,二是行政長官與公務員的關係。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暴露行政長官與最高級公務員之間的矛盾。第二屆政府推行「高官問責制」便是旨在理順行政長官與最高級公務員的關係以利於行政長官行使職權。《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受阻和2003年七一遊行以後的事態發展,則暴露行政長官及其領導的特區政府與中央的關係需要完善和加強。
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8年了,《基本法》規定的行政主導的政治體制不僅尚未完全落實,而且受到迅速變遷的政治經濟環境嚴峻挑戰。尤其,2004年9月第三屆立法會半數議席由分區直選產生後,立法機關要求擴權、政治團體要求發展政黨政治以便執政的壓力徒然增強。
第二任行政長官中途更替後,新任行政長官曾蔭權先生在其第一份施政報告中提出「提升管治能力」的各項措施,就是為了在變遷的政治經濟環境中完善和鞏固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主導的政治體制。
成功落實「一國兩制」的基石
施政報告第11段指出:「良好的中央與特區關係,是成功落實『一國兩制』的基石,是香港經濟持續增長的保證,也是香港政制不斷發展的前提。」第12段表示:「隨著香港與內地交往增多,特區政府也必須更多與中央和內地各級政府溝通。」第13段提出,為更好統籌香港與內地的聯繫,以及協調與廣東、「泛珠三角」以至內地廣闊地區的交流合作,在政制事務局內設立內地事務聯絡辦公室。第14段表示,要更好地發揮港區全國人大代表和全國政協委員的作用。這一切,有利於完善和加強行政長官及其領導的特區政府與中央的關係。
向「昨日」回復與完善問責制
高官問責制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治體制改革的重要部分,就行政長官而言,是提高行政機關管治水平和施政效率的題中應有之義;就公務員體制而言,是回應民主政制發展、改變傳統公務員體制封閉性的題中應有之義。特區第二屆政府在實行高官問責制上邁出了「千里之行」寶貴的第一步,缺點是難免的。曾蔭權先生在施政報告中關於政務司司長、財政司司長與其他問責局長工作關係的重新釐定,關於行政會議重組後問責局長出席行政會議的新安排,以及重申維持政治中立的公務員隊伍的承諾,似乎是向「昨日」回復,卻是改革傳統體制必定會經歷的過程。施政報告第25段關於在行政機關內開設小量專注於政治事務的新職位的新設計,不僅完善高官問責制,而且擴大問責制的範圍。
必須思考的兩個問題
政治團體及其領袖人物要求參政甚至執政,這是不難理解的。但是,香港政治政黨化處於萌芽狀態,所有政治團體及其領袖人物都必須思考兩個問題:第一,香港特別行政區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地方行政區域,即使實行「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但能否按西方政治模式來推行政黨政治?第二,香港的政治團體是否具備了擔負更大政治責任應有的政治水平和力量?前一個問題不僅關係香港政治團體的前途,而且關係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前途。後一個問題則檢驗香港政治團體及其領袖人物的政治智慧。曾蔭權先生在施政報告第10段概括《基本法》賦予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各項職權,表示「行政機關與立法會依照《基本法》『各用其權、各司其職』,相互制衡相互配合」。他重組行政會議大幅增加不具政治團體背景的社會賢達而不增加主要政治團體在立法會的代表,是努力在香港當前政治條件下強化行政主導的政治體制。(本欄每周二刊出)(文匯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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