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10-22] 銀監局擴權 可處罰商銀高層
【本報訊】中國銀監會日前發出指導意見,對部分股份制商業銀行的監管職責進行調整。包括上海、浙江、山東、廣東、深圳、天津六家銀監局在內,今後將有權直接處罰地方商銀高層。
據新華社報道,銀監會日前制訂下發了《對部分股份制商業銀行實施聯動監管與職責分工的指導意見(暫行)》,對部分股份制商業銀行的監管職責進行調整。在處罰權限方面,當地銀監局負責提出對涉及股份制商業銀行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處罰建議,報銀監會實施處罰,或徵求銀監會意見後直接對股份制商業銀行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進行處罰。
銀監會有關負責人昨日介紹,部分股份制商業銀行總行所在地監管局的監管權限和職責範圍將有所擴大,除負責監管銀行機構的屬地分行外,還需承擔部分股份制商業銀行法人機構的屬地監管職責。
審核地方商銀高層任命
在市場准入方面,當地銀監局負責股份制商業銀行法人機構董事和總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章程修改、業務範圍調整及開辦新業務的初審工作:負責組織對股份制商業銀行總行高級管理人員履職情況進行監督、評價和考核。
在非現場監管方面,當地銀監局負責向銀監會提出對股份制商業銀行法人機構的中長期包括年度監管建議:負責搜集和分析監管訊息,並定期向銀監會職能機構或主監管員反饋和報送監管動態和分析報告。
在現場檢查方面,當地銀監局負責制訂對股份制商業銀行法人機構及其所在地分支機構的年度現場檢查計劃:參與對股份制商業銀行法人機構的全面檢查或直接負責實施對股份制商業銀行法人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的專項現場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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