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10-27] 翠袖乾坤:第三類人物
翁靜晶
娛樂圈,總被視為帶領時代潮流的圈子;有時候,它只不過是反映了時代的大趨勢,正如法律條文,何嘗不是跟隨著大時代的道德價值而不斷改變?
某女星被拍下與另一位女星的丈夫在酒店密會;正室與外遇,事後發生罵戰,一個聲稱是男人「飛擒大咬」,大有「不管小雞管麻鷹」的意味;另一個則駁斥對方不守婦道,破壞別人家庭。
這些事,在香港見怪不怪,頂多是市民茶餘飯後的話題。香港法律,即使證實偷情的一方,與第三者發生了性行為,充其量只能以「通姦」作為離婚的理由,對於第三者,並沒有法律懲罰或制裁。香港沒有「通姦罪」;一九九五年修訂的《婚姻訴訟條例》,更廢止了對第三者提出金錢索償,追討因通姦而帶來的精神損害。雖然說,《侵害人身罪條例》中,「重婚」屬於可處七年監禁的刑事罪行,但「重婚」,只狹義地針對「進行婚姻儀式」,婚外情、包二奶,甚至與第三者同居,都不算犯法。
台灣和內地,法理思維與香港有明顯區別,具有較深的倫理道德意識,更將破壞家庭的行為,視為罪惡。內地法律,不論是通姦、重婚、引誘已婚者或誘使二十歲以下的年輕人離開家庭、假結婚、虐待家人、不撫養年老有病的家人,誘拐十四歲以下孩童等等,全歸納於《妨害婚姻、家庭罪》中,均屬刑事罪行。台灣法律,在此亦很相近,只在虐待家人和撫養老人方面以其他法例規管,其餘皆是類同,另更多了一條「藏匿被誘人」的罪名。在台灣,通姦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除了「行差踏錯」的一方配偶外,那位「接受感情」的第三者,也是一併法辦。
承擔了刑事懲罰,第三者還須面對「受害人」的民事索償,「精神賠償」、「撫慰金」動輒百萬!各處鄉村各處例,做「第三類人物」,也得睜大眼睛,看清楚「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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