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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0月30日 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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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0-30] 誰來保護 中國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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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專家指出,警察的工作經常無可避免地干預公眾的某些權益,因而很容易成為對各種制度不滿者的發洩對象。 資料圖片

 今年西安發生多起襲警事件,9月19日西安市公安局專門就襲警事件召開新聞發佈會,公安部長批示要嚴厲打擊犯罪分子。針對這個問題,《瞭望東方週刊》專訪了中國人民公安大學治安系教授王太元,並對此進行了綜合分析報道。

 王教授說:「暴力襲警並不是一個新問題,而是中國公共安全領域內長期存在的諸多嚴重問題中的一個問題。」他指出,襲警事件頻生和地理環境是有關係的,一般西北和東北會相對多一些,而像上海、江蘇等地的治安環境或城市經濟發展較快,人們的素質也高一些。對於暴力襲警現象的成因,王教授認為不能片面、膚淺地歸罪於警方,更不能簡單機械地僅僅從警察個人找原因,應該對它作綜合分析。

社會對警察定位存偏差

 首先,工作特點使警察本來就容易受到各種社會矛盾的衝擊:警察既經常接觸公眾又廣泛干預其生產、生活甚至直接影響其諸多權益,自然容易成為對各種制度不滿者的攻擊對象。

 其次,社會各方面、各層級各類制度的缺失、錯位與越位,在較長時期日益嚴重地積聚著諸多社會矛盾,積澱成暴力襲警行為不斷增多的社會基礎。

 第三,社會對警察角色定位、行為評價體系的偏差,使警察不適當地成為社會矛盾的聚焦點、社會壓力的集中處。

 第四,反社會行為日益暴力化造成非確定對象襲警(襲擊並未直接侵權、甚至並無過錯的警察)行為的多發:「冤有頭,債有主」,本身未侵權、無過錯的警察個人,肯定不承受本應由其他警察、整個警方甚至整個社會該承受的衝擊。

政法專家籲定「襲警罪」

 那麼,這是否意味著社會對警察權益的保護還做得不夠呢?

 王太元指出,警務權益依法保護存在多方面的缺失。警務法定規範的缺失,在導致警察違法犯罪的同時誘發或者助長了襲警罪錯行為。比如,諸多人身強制行為至今沒有全面、嚴密、可操作的法定規範,而確保被強制人生命、身體權益的法律規範、尤其是法定警務規則的嚴重缺失,既使警察容易侵害公民權益、導致警務錯失,也使公眾容易暴力抗拒警務、引起嚴重警民衝突甚至襲警違法犯罪。

 對於目前還沒有對襲警者懲罰的相關法律規定,王教授介紹,新世紀以來,很多政法領導、專家學者呼籲增加襲警罪,但至今未見立法機關的明確回應,這也是導致襲警罪錯日益增加、愈演愈烈的因素之一。例如拐賣人口是大案重罪,解救被拐賣人口的執法活動應當沒有什麼可以抗拒的「理由」了吧,但是,解救被拐賣人口的警察被人圍攻的情況時有發生,警察被打死、殺死的案例也已出現過多起。

 警務活動需要嚴格監督,也就需要有效保護,但監督嚴格而保護軟弱甚至有監督而無保護,就難免會造成「警察是新弱勢群體」這一現實。王教授指出,其實,設立襲警罪並不僅僅保護警察,也能更有效地保護執法相對人。(資料來源:《瞭望東方週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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