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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1月8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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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1-08] 律師:網上賣假貨 罪加一等

 【本報訊】(記者 聶曉輝)律師黃國桐表示,在網站販賣冒牌貨與在街上販賣無異,只是能否搜集足夠證據的問題,「除非該網站在外國登記,香港沒有管理權,那就只有靠國際刑警的協助,否則,執法部門可以違反版權條例,將販賣者入罪。」

 黃國桐又指出,在一般情況下,縱然拍賣網出現假貨交易,網站本身亦不需負上法律責任,因為很多時都只涉及買方與賣方兩人,難以證明網站有串謀。在現行法例下,不論在街上或透過網站購買假貨,都不需負上任何法律責任。不過,倘若是售賣的一方,不論透過哪種形式,只要是售賣假貨,就會觸犯法例。他說:「基本上一定要坐牢,由6個月至10年不等,也不要奢望可緩刑處理或以社會服務令代替。」

 黃國桐強調,如果透過網站賣假貨,刑罰可能更重:「法例列明『不可利用網站進行犯法事宜』,這可說是罪加一等,且法官亦會以『影響香港國際商譽』作其中一個判刑的考慮因素,故將會判得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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