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11-09] 「實際情況」與 「循序漸進」
■謝緯武 香港政治經濟學會會長
無論是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或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基本法都訂下一個規限:根據香港特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因此,每屆行政長官和立法會,只能在其該屆行使權力的時空內,按基本法所規限的上述兩項原則作出相關規定。
既然全國人大「四.二六決定」依據該兩項原則,對第三任行政長官和第四屆立法會產生辦法作出了規定。要求○七、○八「普選」,與人大決定精神不符,而且也違背了「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兩項原則。如果硬要由今屆行政長官和立法會訂出未來的「普選」時間表,並非實事求是的做法,香港政制應放在實事求是的穩健基礎上,遵照循序漸進的原則向前邁進。
無論是行政長官產生辦法的改變或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改變,基本法都規定其表決程序是:經全體立法會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經行政長官同意,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或備案。此正是時下所俗稱的「過三關」。這「三關」是法律程序關,應該遵循,以體現程序公義。要求政府制訂、立法會通過「普選時間表」,並不符合程序公義原則。
基本法並沒有賦予行政長官及立法會在本任、本屆法定權力之外超時空的制定「普選時間表」權力。這是由基本法所規定的權力時空概念、政制發展兩項基本原則以及對政制變更的法定程序等三大法理元素所決定的。(文匯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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