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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1月10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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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1-10] 立法限工資工時適得其反

 立法會昨天經過辯論,否決最低工資及標準工時的動議。我們認為,動議為員工爭取利益的願望是好的,但願望好不等於效果好。若設立最低工資及標準工時,員工乃至整個社會未蒙其利先見其害。因為最低工資及標準工時干預市場運作,令本港經濟體系的靈活性和競爭力下降,導致公司結業或裁員,令投資和職位外移,除了員工最終受損外,整個社會沒有一個贏家。當然,在不宜設立最低工資及標準工時的同時,僱主也應體恤員工,盡可能改善員工收入和工時,共同分享經濟成果。當局應發揮協調和監督作用,促進勞僱會討論合理工時,並監督非政府機構跟隨政府,在外判合約時給予市場平均工資,在社會上起示範作用。

 是否應就最低工資、標準工時立法,社會已爭論多年,立法會亦多次否決有關議案。如果以立法手段規限最低工資和標準工時,將會破壞本港勞動市場行之有效的市場機制,不符合社會整體利益。其實,目前本港工時較長,以及部分勞工收入低,是市場自動調節的結果。在金融風暴和沙士疫潮中,本港經濟跌入低谷,為逆境求存,公司裁員減薪,工時增加,以降低成本應付競爭,這既是僱主和僱員們共渡時艱的表現,也是整個經濟體系靈活應變的求存之道。當然也要看到,雖然最近兩年來經濟復甦,失業率降低,部分僱員薪酬開始上調,但復甦成果並未惠及各行各業,仍有37萬人月入不足5000元,超時工作仍是一些企業降低成本和員工保住職位的方法。

 另一方面,本港工時較長,在一定程度上亦反映了港人的敬業精神,這是香港經濟屢遇困難而屢創奇蹟的重要元素。有關調查顯示,本港僱員職位愈高,愈主動增加工作時間,這與英國和韓國等地的情況類似,顯示經濟表現與工作時間關係密切。員工主動增加工作時間,是拚搏敬業的表現。他們也往往因此得到較高職位和報酬。對這種現象,不宜一概否定。

 當然,在經濟持續復甦的情況下,如果企業已有盈利,僱主和僱員就不僅要在過去共渡時艱,而且應在現時共享成果。如果有盈利的僱主仍然在工資和工時方面苛待員工,是不應該的,亦不利企業的凝聚力和留住人才。政府則應採取積極措施改善低收入人士生活,可參照對綜援家庭的援助,對低收入家庭給予某些方面的合理援助,改變「打工不如領綜援」的狀況。在合理縮短部分員工過長工時方面,政府應推動勞僱會討論研究,讓僱主和僱員互相協調,達致合理工時。(文匯社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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