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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1月11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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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1-11] 版權保護要寬嚴適度

 政府昨日公布修訂版權條例的建議,主要為影印印刷作品訂定「安全港」數字界線,包括報章、雜誌或者非學術期刊,在出版後14日內複印不超過1000份,就毋須負刑事責任;而書籍在出版後180日內,複印製品總值不超過8000港元,亦毋須負刑責。政府的修訂建議,力求平衡版權擁有者和使用者之間的權益,並盡量營造寬嚴適度的版權保護環境,對於本港資訊的流通及知識經濟的發展來說,具有積極意義。

 然而,社會上對政府的建議出現了兩種截然不同的聲音:出版界認為該建議忽略了對版權持有人的保障,將對出版界造成沉重打擊;版權使用機構特別是教育界則對此普遍持歡迎態度。我們認為,政府建議豁免刑責的幾項行為,都不是以牟利為目的商業行為,並不會對版權保護造成大的衝擊。當然,政府在修訂版權條例時,對影印印刷作品刑責的豁免,應該有所區別,對學校的教學行為應該從寬;對其他機構,則可以相對從嚴。具體的容許界限,可以同出版界進一步商量。

 保護版權擁有者的權益,是政府制訂版權保護法的重要目的,但不是唯一的考慮。政府制訂版權保護法還要兼顧到使用者的權益,及有利於知識的傳播與流通。過於嚴苛的版權保護條例,會對社會造成困擾。就拿本港的教育界來說,由於信息日新月異,教師為了跟上形勢,必須要為學生複製大量素材。然而,學校與教師卻整天提心吊膽,生怕因此而負上刑事責任。此外,本港大多數家庭也因擔心一不小心藏有侵權複製品,而生活在可能面對刑事檢控的陰影之下。這是一種極不正常的現象。我們認為,判斷版權使用者的行為是否侵權,是否應該受到處罰,一個很重要的標準就在於,使用者是否出於商業目的,是否以此來牟利。以牟利為目的的侵權行為,應追求其刑事與民事責任,相反,則應該酌情豁免其責任。這也是國際上通行的做法。對此,出版界應抱持開放與包容的心態。寄望通過不合情理的法律來保護自己,即使合法也不合情理,而且,有礙知識的流通與社會的進步。(文匯社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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