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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1月14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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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1-14] 強收私產宜三思

■馮檢基 民協主席

 政府打算修改條例,放寬發展商收購樓宇重建的限制,這與市民生活有關,勢必「牽一髮而動全身」。新特首不斷強調要建立「和諧社會」,但另一方面,政府部門卻又反其道而行。政府對此修例宜三思。

 特區政府日前宣布將會提出諮詢文件,諮詢市民有關政府打算修改法例讓發展商在收購樓宇重建時,把現時法例規定必須收購得業權九成或以上,方可以向政府申請把其餘的一成或以下業權,作出公開拍賣的限制,由九成修改為八成。政府提出上述建議主要原因是現時香港有一萬四千多幢卅年以上樓齡的樓宇,為了「翻新」舊區。政府除了「委託」市區重建局負責外,一向政府都希望私人發展商能在舊區重建中擔當積極角色。據筆者了解,發展商在收購舊樓宇時,由於這樓宇不少為戰前後的唐樓,而唐樓每座多半是一梯兩伙,六、七層樓高,只有十伙業主,而有的更可以少至只有六、七個單位,故此,發展商在收購時,如一幢大廈只有十個或以下數目的業主,只要有一位業主不願意出售單位,又或有人利用「一個單位」作為「棺材釘」,就是不斷的「叫高價」,發展商也「沒奈何」!就按提高了的價收購,一就不收購和不重建了。修例就是希望令發展商更易去收購。

不應剝奪「私產權」

 筆者對此建議表示強烈的「反對」。香港是一個自由經濟的社會,「私產權」是自由經濟社會的基石,是不容剝奪的。現時市區重建局打著為「公眾利益」旗幟,運用「土地收回條例」「強行」收取業主的物業,而市建局乃非牟利機構,收回來的「私產」,重建後所獲得的利益,政府還可以牽強地說是為了公眾利益而採取「強收」的手段,但私人發展商其收回來的「私產」,卻純為私人發展商利益,與市建局有本質上的分別。所以政府若以立法的方式,使私人發展商可以更容易進行收購小業主的物業,實在是「強行」把小業主的「利益」,「強行」轉到私人發展商手上。這種民間內部利益爭拗,政府實在不應介入。

 有曰:「要加速舊區重建,不應讓手上擁有一、兩個單位的人操控,而被拖慢,但大眾也應了解,這種情況只出現於一些唐樓式的現狀,但離開唐樓區,一幢大廈,可以有卅至一百多個單位,換言之若把「強收」上限提升到兩成,則一些非唐樓大廈,縱使有六至廿多個單位的小業主們反對,也無權反對收購,這實在是「過分」。

迫使市民脫離社區網絡

 在自由經濟市場裡,小業主的議價能力本來已經不多,只有靠法律來作出保障,現政府打算放寬法例,無疑是要拆毀小業主的保障,令私人投資被政府干擾,甚至因此而被「斬倉」。而更甚者一些長期居住於某一社區的市民,亦會因「新限制」放寬而被私人發展商「強收」而需要遷出已建立了社區網絡的地區,重新再建立「新生活」。 (本欄每周一刊出)(文匯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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