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索: 帳戶 密碼
檢索 | 新用戶 | 忘記密碼 | 加入最愛 | | 簡體 
2005年11月17日 星期四
您的位置: 文匯首頁 > > 評論
【打印】 【投稿】 【推薦】 【關閉】

[2005-11-17] 屋宇署權力過大 監督制衡不可少

 審計署批評地政總署及屋宇署招標出售嘉亨灣地盤程序欠佳,沒有將公共設施列入建築樓面面積,令政府損失1.25億公帑。屋宇署建築事務監督又不理會其他部門反對,批出額外一萬多平方米樓面面積,並修改圖則,提升地積比率,使嘉亨灣較規劃多建一倍住宅,令納稅人遭受更大損失。政府在審計署公布報告後,即時成立專責小組調查事件,值得肯定。

 我們認為,地契條文不清,更改地盤分類及增撥土地等方面出現的混亂和缺乏監督制衡,是誘發事件的重要原因。亡羊補牢,地政總署的地契條文應清晰明確,並須加強對屋宇署官員酌情權的監督和制衡。屋宇署在賣地及批出額外土地以換取發展商興建公共設施前,要向其他部門澄清是否有足以影響地盤分類的因素,以及考慮徵求法律意見澄清有關法律歧義後,才為其他部門提供意見,並接受其他部門的監督和制衡。

 審計署的報告指出,嘉亨灣的土地契約列明發展商要興建約15000平方呎的水警基地停車場及公共交通總站,雖然地政總署認為是應包括在內的,而計算地價亦是以此為標準,但土地契約卻沒列明水警基地附屬地方及交通總站是否包括入建築面積中。地政總署認為應包括在內的東西,竟然沒有列明在土地契約內,這種以其昏昏,使人昭昭的做法,導致發展商要求額外批地一萬多平方米。令人驚訝的是,屋宇署在處理發展商申請額外批地時,竟然不理會地政總署反對,賣出土地後又更改地盤分類,令發展密度增加,這不僅對其他入標的發展商不公平,而且有違政府在賣地後改動圖則不需賠償的法例。

 雖然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F章22條,屋宇署長有權因應發展商撥地作公眾用途,准許發展商增加樓面面積,過往的先例亦不少。但合法的不一定是合理的,關鍵在於屋宇署的酌情權是否受到合理監督與制衡,從而保證在發展商和公眾利益之間取得合理平衡。審計署質疑負責批地的屋宇署建築事務監督行使的酌情權,認為其不清晰,這擊中了要害。實際上,地政總署認為建築事務監督批出額外地方屬過早決定,應予撤回,但建築事務監督仍我行我素,這說明屋宇署的酌情權實在過大並缺乏約束。一般而言,不受監督的權力是危險和容易導致腐敗的權力,所以屋宇署的酌情權亟待檢討和釐清。由於嘉亨灣已造成納稅人巨大損失。類似的事件還有多少,政府不應局限於嘉亨灣事件而就事論事,而應深入進行調查,以找出制度上的弊端和漏洞,採取措施加以完善和堵塞。

 審計署的報告還批評03年爆發沙士後,政府推出的一系列全城清潔計劃成效參差。這不僅反映沙士疫潮後當局好了瘡疤忘了痛,對全城清潔工作鬆懈下來,而且暴露了當局議而不決、決而不行,執行部門辦事不力,工作缺乏效率的積習。目前禽流感威脅全球,萬一大規模爆發,本港必受波及。落實全城清潔計劃,是防範禽流感的有效措施。因此,有關的全城清潔計劃不但不能鬆懈,而且必須加強。(文匯社評)

【打印】 【投稿】 【推薦】 【上一條】 【回頁頂】 【下一條】 【關閉】
評論

新聞專題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