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11-19] 「一國兩制」為香港繁榮穩定奠定穩固基礎
■黃仁龍 律政司司長
回歸到現在,已經有8年多。「一國兩制」這個構想史無前例,自然帶來前所未見的挑戰,而且偶然會引起爭議。不過,總的來說,這個新的憲制秩序已經取得莫大的成功。由此可見,中央政府已經有效地落實《中英聯合聲明》。二十年後的今天,大家都能見證這個高瞻遠矚的「一國兩制」構想,的確為維持香港繁榮穩定奠定了穩固的基礎。
謝謝香港中華總商會邀請,就《中英聯合聲明》生效20周年為題,跟大家作一點回顧。今天我只會談我的本行,說一說《聯合聲明》生效之後,就延續香港法律制度、法治和司法獨立所採取的措施和成效,並且展望這幾個方面的前景。
首先,讓我跟大家重溫一下《聯合聲明》的要點。
《聯合聲明》的內容
《聯合聲明》只有八個條款和三份附件。《聯合聲明》的首要目的,當然是確認中國政府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
正如周南先生所言,「一國兩制」的構想是《聯合聲明》的關鍵,中國政府陳明對香港的12項「基本方針政策」,並且強調這些方針政策50年不變。這些基本方針政策包括中國政府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除外交和國防事務屬中央人民政府管理外,香港特區享有高度自治權。
這些基本方針政策,在《聯合聲明》附件一有具體的說明。當然,最為重要的就是《聯合聲明》內文和附件一中訂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將會制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附件二列明關於中英聯合聯絡小組的安排。
附件三訂明關於《聯合聲明》生效前和生效後批出的香港土地契約的規定,以及關於成立土地委員會和委員會職責的規定。
對於解決歷史遺留下來的問題,《聯合聲明》取得了卓越的成果,在國際間廣受認同。在落實《聯合聲明》的過程中,除了需要很多實際措施外,也要作出許多法律上的配合和安排,以確保法律制度的延續性和社會的穩定。
法律雙語化
在一九八五年《聯合聲明》簽署時,香港的幾百條法例都只是以英文撰寫。為了作好準備,迎接回歸,當局決定我們的法律應該是雙語法律,而且所有法庭都應該能夠以英文或者中文審理案件。
為幾百條法例制定真確中文本是極大的挑戰。由於有很多的英文法律詞語隱晦難明,因此我們需要創造很多新的中文法律用語。儘管如此,這項歷時大約10年的艱巨工作剛好在回歸前完成,律政司的同事應該記一大功。其實,由一九八九年起,所有新的法例都是以雙語形式制定的。
此外,我們通過立法,使所有法庭都可選擇以中文或英文審理案件。即使法庭以英文審理案件,但如果與訟一方或證人認為有需要,法庭必須為他們提供中文翻譯。
法律本地化
正如我剛才所說,《聯合聲明》訂明,香港的現行法律基本不變。《聯合聲明》附件一更闡明,香港原有法律除與《基本法》相抵觸或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
《聯合聲明》以延續為基調,令人放心,但「原有法律」的涵義不包括適用於香港的英國法例,所以要達到這個目標,有大量的立法工作要完成。一九八五年以前,在很多重要範疇上的香港法例都源自英國法例。舉例來說,有關民用航空、商船和版權的香港法例全都源於英國法例。
我們面對的挑戰是要在回歸前把這些法例重新制定為香港法例,確保繼續適用。同樣地,我們成功克服這項挑戰,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前完成這項法律本地化工作。結果,香港沒有因為英國法例不再適用而出現法律缺口。
國際權利和義務
此外,就適用於香港的國際權利和義務,我們也須做工夫。回歸前,超過200條多邊協議和多條雙邊協議經由英國而延伸適用於香港。如不採取任何行動,回歸當日,香港便會失去這一切協議賦予的保障。
這些多邊協議對香港的國際貿易和金融中心的地位尤其重要。中英聯合聯絡小組之下的一個專家小組,研究可否由中國取代英國,讓香港能維持協議中的身分,以及就這個構想研究可行的機制。不負眾望,這努力終於達至成果,中英兩國同時在聯合國和其他國際機構遞交外交文件,確保超過200條多邊協議能在回歸後繼續適用於香港,而其中一些協議更確保香港在一九九七年後繼續參與多個國際組織,例如世界貿易組織、海關合作理事會和國際海事組織等。
雙邊協議的情況則有所不同,不能把由英國簽訂的雙邊協議轉給中國。因此,關乎引渡、航空和司法互助等方面的協議,明顯會於回歸後失效。面臨的挑戰是如何能夠盡快簽訂新的協議,以取代舊的協議。
聯合聯絡小組在這個過程中再次擔當重要的角色。根據聯合聯絡小組達成的協議,香港獲授權就上述範疇簽署新的雙邊協議,而這些協議在一九九七年後仍會獲得承認。基於這個協議,有關方面就新的雙邊協議展開洽談,到了回歸的時候,香港已簽訂超過10項民用航空協定、數項逃犯協定和一項司法互助協議,而進一步簽訂雙邊協議的工作會持續進行。
設立終審法院
有關過渡的安排,不能不談特區的法院。《聯合聲明》在一九八五年生效時,在香港聆訊的案件,最終可上訴至倫敦的樞密院。這種情況明顯不可能於回歸後繼續存在。《聯合聲明》訂明,香港特區的終審權屬於香港特區本身的終審法院,而終審法院可根據需要邀請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法官參加審判。
要達成的目標,不單是在香港設立終審法院,而且法院必須於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正式運作。
終審法院的組成是一個十分重要的課題。正如我剛才所說,《聯合聲明》規定終審法院可邀請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法官參與審判。一九九一年九月,聯合聯絡小組決定,就每一宗聆訊,法院應由首席法官、三位常任法官和另一位法官組成,而這第五位法官可以是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法官或已退休的香港法官。這個方案後來稱為「4+1」方案。
聯合聯絡小組經過長期的討論,同意可在回歸前通過有關法例,使終審法院得以成立,並訂明法例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生效。《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終於在一九八五年八月制定,為回歸後立即成立終審法院奠定基礎。
相信各位都知道,終審法院的運作既獨立又專業,在短時間內已在國際上建立聲譽。這點有助香港特區贏得世界各地商人和投資者的信心。
《基本法》起草
制定《基本法》是落實《聯合聲明》的核心工程。《基本法》的起草,牽涉兩個不同法律體制的協商和互動,這是一項漫長、縝密和極具歷史意義的工作。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在一九八五年成立,由姬鵬飛主任擔任主任委員,並且由180名香港人士組成的基本法諮詢委員會加以協助。《基本法》的兩個草案先後在一九八八年四月和一九八九年二月公布,徵詢公眾意見。
在第一和第二次公眾諮詢後,起草委員會對草案作出超過130項修訂。《基本法》的定稿在一九九○年四月四日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在同一天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楊尚昆頒布。
《基本法》的落實
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這是劃時代的大事。從法律制度和法治方面來說,《基本法》的落實是非常成功的。
在回歸之前,殖民管治的憲制文件非常簡短,而且頗為過時。相反,《基本法》是一份詳細的現代憲制文件,訂明了許多法院可以審理的權利,這是以前沒有的。
可是,有不少人在《基本法》頒布後仍然預言一九九七年之後香港會沒落。他們說持反對意見的政治人物會被收監;向香港人承諾的憲制保障不會兌現;移交香港的逃犯會被送回內地等,這些預言全部都落空了。
事實上,「一國兩制」這個構想非常有遠見,而且一直在特區落實執行。香港的法律制度建基於普通法、法治和司法獨立。雖然跟內地不同,這個制度在新的憲法秩序之下仍然得以全面保存。
法律制度
《基本法》如實反映中央政府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在法律制度方面,《基本法》的重點在於法律制度的延續性。
*香港沿用的普通法和原有法律,除與《基本法》相抵觸或經立法機關修改者外,予以保留。
*保證司法機關維持獨立自主,而法官的任期也獲得充分保障。
*確保香港居民有權對行政部門的行為向法院提出訴訟。上述種種和其他保證,確保了香港的法治。
《基本法》除了在法律制度和政治體制方面提供保障之外,也就經濟、教育、科學、文化、體育、宗教、勞工、社會服務等方面提供了憲法保證。因此,政府就這些範疇採取的行動或制定的法例,可以在法庭上被質疑為不符合《基本法》。
*這不再是假設可能發生的情況。事實上,以不符合《基本法》為本的司法挑戰常有發生,例如:
*立法削減公務員的薪酬
*解散兩個市政局
立法規定社會工作者註冊
以法定條文禁止針對律師紀律聆訊所作的決定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由這些例子可見,香港的法治和憲制不單順利過渡,而且較回歸之前還要鞏固。
人權
《基本法》第三章非常重要,因為當中包含了19條保障各項人權的條文,例如言論自由、結社自由、信仰自由等等。第三十九條尤其重要,因為該條文規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和適用於香港的國際勞工公約會繼續有效,並通過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予以實施。
此外,6條主要的國際人權公約會繼續適用於香港。香港特區政府會繼續定期向公約監察組織報告有關情況,擬備報告的工作完全由香港特區政府負責。就這些報告進行的聽證會和監察組織所作出的總結觀察,都受到香港傳媒的廣泛報道。
由此可見,人權在本地法律,以至在憲制和國際層面上都得到保障。我想在這裡重申,這項保障並非空言。過去7年,不少人向法院提出有關保障人權的訴訟,下面是其中一些例子。
*在針對入境法例的一項條文、新界鄉村選舉安排和中學學額分配制度而提起的訴訟中,原訴人都獲判勝訴。法庭指這些條文對男女性別存有歧視,並不恰當。
*有申請人基於言論自由的理據入稟法院,針對將侮辱國旗或區旗的行為列為罪行的條文提起訴訟。法院判申請人敗訴。
*一名非永久性居民從外地返港時被拒入境,其後就有關決定提出質疑,法庭判處申請人勝訴,指有關決定有違居民旅行和出入境自由的權利。
上述例子證明人權在香港得到充分的保障。
總結
回歸到現在,已經有8年多。「一國兩制」這個構想史無前例,自然帶來前所未見的挑戰,而且偶然會引起爭議。不過,總的來說,這個新的憲制秩序已經取得莫大的成功。
由此可見,中央政府已經有效地落實《中英聯合聲明》。二十年後的今天,大家都能見證這個高瞻遠矚的「一國兩制」構想,的確為維持香港繁榮穩定奠定了穩固的基礎。香港原來奉行的普通法制度絲毫沒有動搖;政府全力捍衛法治;司法機構穩健而獨立;市民的基本人權得到全面保障。
擁有這些穩固的根基,我相信香港的前景一片光明。我身為香港特區律政司司長,定當竭盡所能,致力維護法治和社會公義。
(這是律政司司長黃仁龍昨天在香港中華總商會主辦的紀念《中英聯合聲明》生效20周年午餐會上的致辭全文。題目為編者所加。)(文匯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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