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11-22] 被指另有居所 戶主覆核遭拒放大圖片
戶主關正昨到房委會請願。
【本報訊】戶主關正昨日上午主動約見房屋署,要求寬限數天,但被拒絕。下午,他在民主黨立法會議員何俊仁陪同下,到屋h辦事處要求入住中轉屋。他強調,有在該單位居住,他早上出外工作,每晚都會返回單位過夜,而太太則受僱於他與前妻所生的兒子,在其家中照顧兒子的子女,兩人每一夜都是在兒子家中洗衣服、洗澡及吃飯。他承認,曾經向房署隱瞞部分資料。
戶主關正曾3次到上訴委員會及提出司法覆核,但都被駁回,上訴庭認為他們未能提出無用水電的合理解釋,駁回上訴,並限期在昨日搬出:「今次他判我輸,不接受我的司法覆核,都是由於房屋署指我另有居所,但我的居所在那裡呢?它沒有證據,它說只是過幾晚夜都算是(居所),我要問居所的定義是甚麼?」他拒絕入住臨時收容中心,指收容中心環境太差。他又不滿破門手法過分粗暴。
關正之後到房署取回被搬走的衣物,並且即時登記申請入住中轉屋;目前暫時會住在兄弟家中。
房署表示,會安排關先生及關太入住臨時收容中心,直至他們可證明有住屋需要,才會安排他們入住中轉屋,有可能在2年之內,再上公屋:「我們希望他去臨時收容中心,證明他們有住屋需要,才安排中轉房給他,若他不是太挑剔,在2年內可以返回公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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