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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1月22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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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1-22] 陳卓明促當局 准中醫賣廣告

 【本報訊】部分西醫希望「賣廣告」,中醫師也不例外。擁有50年經驗的中醫陳卓明指出,本港的中醫藥條例「脫節」,無法令病人得到應有的資訊,求診不同專科的時候困難重重,浪費轉介的時間及金錢。他促請當局,批准中醫刊登廣告,容許業界向市民提供應有資訊。

 行醫超過50年的國際中醫中藥總會永遠名譽會長陳卓明表示,本港的中醫藥條例不合時宜,應准許專科醫生或醫師按其專業資格刊登廣告,以便他們求診不同的專科醫生時,毋須再由其他醫生轉介,延誤病人求診機會,更不用多付轉介醫生的診療費用及時間。

擬發起聯署行動

 陳卓明認為,中醫師可在其廣告內,刊登執業資格及專科名稱,「只要不誇大,不屬於一般醫藥廣告的內容,例如風濕專科便列明所有資格,令病人可以容易分辨。」他又計劃參考西醫的做法,發起所有註冊中醫師的聯署行動,要求中醫藥管理委員會批准中醫賣廣告。

 現時《香港註冊中醫專業守則》訂明,註冊中醫可透過報章啟事向公眾人士提供資料,並只可展示《中醫藥條例》訂明的註冊中醫的名銜,必須合法、誠實、真確及不誇張、更不得自稱優於或貶於其他中醫師。中管會於03至04年接獲的投訴個案中,約佔七成涉及中醫師違返業務宣傳的規定,03年9月更裁定一名表列中醫的指控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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