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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1月22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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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1-22] 判決跳出窠臼 形成多贏局面

 終院昨天以4對1比數,駁回有公屋居民就租金司法覆核的上訴。我們認為,終院沒有局限於房屋條例的個別表面字句,而是從立法原意、經濟環境變化、房委會的職責和財政平衡等因素作出判決,不僅合法合情合理,而且顯示法庭在判決涉及公共政策的訴訟時,能夠更加全面權衡,妥善處理司法與政府施政的關係。這對維護終審法院的形象、權威和香港整體利益以及社會的公平與和諧,都形成了多贏局面。

 長期以來,本港法庭審理的往往是一般民事和刑事案件,對審理涉及公共政策的案件,歷史短暫,經驗不足,以致法庭某些局限於法例表面字句的判決,引發了更多的纏訟和濫訟。終院這次判決之所以令人耳目一新,在於判決跳出了「摳字眼」、「捉字虱」的窠臼,不是拘泥於法例表面字句去刻舟求劍,而是全面根據立法原意和多方面的社會因素作出判決。這在回歸以來是不多見的可喜現象,顯示本港法庭在審理涉及公共政策的案件時,在總結經驗教訓的基礎上,視野日趨全面廣寬,判案更加切合立法原意和社會實際。

 判詞指房屋條例中提及的「公屋租金的釐定」是指加租,不是減租,因為香港在1997年時經濟興旺,令公屋租金加租過多,修訂條例的立法原意是限制房委會在通脹時加租的次數及幅度,但香港其後出現通縮是始料不及的。判詞又指出10%入息中位數並非對負擔能力所下的法定定義,只是調整租金的參考數據。的確,10%入息中位數的僵化與不合理是顯而易見的,它導致經濟逆轉時,房委會無法應變和確保收支平衡。事實上,這個中位數也不公平,首先是新舊屋h質素相差很大,硬性規定租金不能超越入息中位數10%,將剝奪房委會按屋h設施及質素釐定租金的能力,增加納稅人對新式屋h住戶的補貼,對舊h居民不公平。其次,有關私人樓市租務情況的調查顯示,租金開支約佔市民入息中位數28.5%,目前一些新入伙公屋的質素與私人樓宇相差不遠,公屋租金釐定於公屋居民10%入息中位數,對租住私樓兼且納稅的市民亦不公平。

 本港公屋政策的基本理念,是為低收入人士提供一個有屋可棲的安全網。但現行有關政策已偏離初衷,除了公屋租金10%入息中位數僵化、不合理、不公平之外,居住安全網理念已蛻變為「世襲制」的福利觀念。長此以往,不但政府的公屋財政承擔不堪重負,而且對納稅人不公平,不利維護社會公平與和諧。因此,終院判決指出,應就整套公屋政策,包括公屋租金10%入息中位數的規定,進行長遠而全面的檢討。我們認為這十分必要,而且宜加快落實。政府提出的租金可加可減新機制,以及房屋條例的檢討和修訂,除按照消費物價指數升跌及公屋租戶收入變化來調整租金外,亦應參考私人樓市租務情況,以維持房委會有足夠能力讓公營房屋持續發展。

 政府這次處理租金官司的手法也比較圓融。在勝訴之後,一方面表示在未落實新機制前,租金不能加亦不能減;同時表示會考慮免租或針對性幫助困難戶等紓緩租金的行政措施,並會於2006年提出修訂房屋條例,希望2007年落實。這種盡可能不激化矛盾,努力解決實際問題的做法,亦值得肯定。(文匯社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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