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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1月23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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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1-23] 制訂公平競爭法時機未成熟

■陳鑑林 立法會議員

 雖然大家都認同市場需要有公平競爭,但一條跨行業的公平競爭法,是否就足以解決所有反競爭的問題,直至今日仍在爭議。我們應該憑甚麼準則衡量市場存在反競爭行為?如何判斷市場是否被壟斷?怎樣的法規才可以既適用於所有行業,又可顧及不同行業的不同特性?在這些問題尚未得出大家共識的答案之前,始終未是制定跨行業公平競爭法的適當時候。

 特首在施政報告中提出檢討香港現行競爭政策的成效,積極考慮是否需要訂立跨行業公平競爭法例。我們是歡迎政府進行研究,只要是可以促進市場自由競爭,改善經營環境,加強對消費者權益保障,任何措施我們也會考慮,關鍵是必須經過審慎考慮及可行性分析研究。事實上關於制定公平競爭法的支持者及反對者,一直勢均力敵,爭議不休。先別說「應否制定公平競爭法」這敏感課題,即使是「何謂不公平競爭」、「怎樣才算是反競爭行為」這些根本性的問題,至今也沒有清晰的準則。正如城大副教授曾淵滄所指,「公平」是一個很具爭議的名詞,甚麼是「公平競爭」?一百個人有一百個不同的定義。

 主張「一刀切」制定公平競爭法的人或許會說,全球八十多個國家或地區,已經有跨行業的公平競爭法,主要對手新加坡亦已在去年立法,香港不立法就是「落後」。表面看來,外國是有豐富經驗,香港在制定競爭法時大可借鏡,但是,因為對反競爭行為的理解有異、對立法動機的不同,就法規所涵蓋的深度、廣度,以至規管尺度,每一個國家的公平競爭法皆不一樣,當中有些更是「形同虛設」,根本沒有準則可循。

 就以新加坡為例,其法例雖然限制了反競爭行為,但所有公營部門及政府單位,根本不在規管範圍,私營機構亦可申請豁免,實際作用可想而知。這樣的跨行業公平競爭法,是否就能維持香港的公平營商環境,成效令人質疑。

 要制定跨行業公平競爭法,首先要解決對「反競爭行為」的理解,很明顯國際上尚且未能得到一致共識。接下來要解答的,是現在香港的競爭是否公平?是否非要有「一刀切」的跨行業公平競爭法不可?

香港競爭環境並不遜色

 從區域層面作比較,香港一貫奉行「自由貿易」政策,是一個高度開放的城市,不論本地或外來投資者,皆可自由出入香港市場,外資企業可隨時來港與本地公司競爭。香港與內地的經濟融合,更促進了多方面的競爭,這都是歐美國家的競爭環境所沒有的。此外,在聯合國貿易和發展會議發表的《2005年世界投資報告》,香港在吸引外國直接投資的全球排名第7位;美國傳統基金會發表的《2005全球經濟自由度指數報告》,連續十一年選出香港為全球經濟最自由的地區;經濟學人資訊中心發表的全球營商風險報告,本港位列亞軍;以及瑞士洛桑管理學院公布的《2005年全球競爭力報告》,香港獲評為全球第二和亞太區第一最具競爭力的經濟體系,這些國際排名已充分說明,香港雖然沒有跨行業公平競爭法,競爭環境也不遜於人。

優勝劣敗不等於壟斷

 就個別行業而言,很多人提到競爭便即時聯想到超級市場,指兩大超市以本傷人,打擊街市、士多等小本經營,壟斷市場。另方面,卻有不少經濟學者指出,市場上並沒有限制參與者進入的情況,任何人也可投資經營,消委會亦表示,從沒發現兩家超市有任何濫用市場地位的行為,例如阻礙供應商向小店舖提供貨品。至於超市的減價優惠行為,不但沒有令消費者權益受損,反而消費者是最大得益者。

 公眾總覺得大集團欺壓小商戶的心理,是可以理解的,政府有必要限制濫用市場地位的行為,但我們不應將所有大企業都自動標簽為「行業壟斷者」。優勝劣敗,這是令市場有效率的自然調節,並非市場缺乏公平競爭,正是因為我們有公平的競爭,才會出現優勝劣敗的情況,我們必須接受這個現實,不應單憑直覺、市場參與者數目多寡或企業規模大小,便倉率立論,急於訂立跨行業公平競爭法。

 如果「一刀切」引入公平競爭法,目的是保障小商戶有生存空間,其出發點一開始便與公平競爭的原意有所違背。公平競爭法的立法目標,應該是透過訂立一套公平、透明的規則,促進行業競爭,提高效率。以公平競爭法來限制大企業的發展,從而保護小企業的做法,結果只會令生活成本提高,效率下降,同時削弱香港對外的競爭力,對整個社會也沒有好處。(文匯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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